4月25日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就《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周強提到,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管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 具體包括: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確定上述管轄, 主要是堅持嚴格依照法律、便於理解適用、服務發展大局原則, 突出金融法院的專門職責, 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加強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直接對接, 防範金融風險。 《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 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周強說。
周強在作說明時稱, 為確保上海金融法院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