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和小王在95年的時候在老家舉辦了結婚酒席, 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今年3月份, 小麗的老公出軌並且生下了一個孩子, 小麗想要起訴小王重婚罪並索要賠償, 但律師卻告知小麗與小王不構成婚姻關係, 不受法律保護, 無法索要賠償。 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 我國《婚姻法》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沒有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也就是說, 現在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對於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而小麗是在94年之後才舉辦的酒席, 已經不屬於是事實婚姻了, 應當補辦婚姻登記, 而有婚姻登記的婚姻關係才受法律保護, 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此, 最近也有很多隻辦了婚禮卻沒有領取結婚的夫婦, 小編提醒應當儘快去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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