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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結婚不辦證,離婚時小心人財兩空!

小麗和小王在95年的時候在老家舉辦了結婚酒席, 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今年3月份, 小麗的老公出軌並且生下了一個孩子, 小麗想要起訴小王重婚罪並索要賠償, 但律師卻告知小麗與小王不構成婚姻關係, 不受法律保護, 無法索要賠償。 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 我國《婚姻法》已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沒有結婚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也就是說, 現在的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 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對於以前成立的事實婚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規定: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 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關於事實婚姻是否可認定重婚罪的情況與上述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法複[1994]10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後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係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 答覆如下: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佈)發佈施行後,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而小麗是在94年之後才舉辦的酒席, 已經不屬於是事實婚姻了, 應當補辦婚姻登記, 而有婚姻登記的婚姻關係才受法律保護, 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此, 最近也有很多隻辦了婚禮卻沒有領取結婚的夫婦, 小編提醒應當儘快去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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