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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讓被拐賣兒童受到“二次傷害”

鄭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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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被拐賣兒童一起讀書

“11名被拐兒童現被安置在鯉城區福利院……”這是福建省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向省院未檢辦提交的第五份《拖某某等9人涉嫌拐賣兒童犯罪、張某某等4人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犯罪一案階段性彙報材料》中的內容。

目前案件一審仍未判決。 “我們期待11名兒童都被合法收養!”4月17日, 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處長洪藜瑩告訴記者, 該院承辦人在辦案的同時,

對被拐賣兒童一直在跟蹤協調安置, 其間遇到不少困難, 需要司法機關、地方政府、社會力量形成有效合力。

有類似感受的, 還有浙江省溫州市檢察院未檢檢察官王瑋, 她承辦的“浙江溫州章顯輝等35人拐賣兒童案”, 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對收買人一律追究刑責。 “在刑(九)實施前, 司法實踐中對收買人善待孩子的往往不追刑責, 這導致收買人中盛行‘收養既成事實, 政府不會帶走孩子’的片面認識。 ”洪藜瑩分析說, 刑(九)對收買兒童者的追責, 將有助於摧毀買方市場, 從源頭遏制拐賣兒童行為。

來自收買兒童家庭更大的障礙, 凸顯在解救安置環節。 王瑋介紹, 在章顯輝案中,

為瞭解被拐賣兒童的安置情況, 她和同事曾實地走訪福建霞浦鹽田的兩戶收買人家庭。 辦案中, 包括這兩名男童收買人在內的多位收買人, 一再懇求繼續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當地又沒有福利院接收的嬰兒。

“短期看, 收買人家庭和被拐賣兒童已建立一定的親密情感, 放在收買人家中寄養有利於孩子的現實利益。 從長遠來看, 這樣做不利於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保護兒童的最終利益, 在實踐中還可能導致‘二次解救’問題”。 王瑋表示, 最終, 她們督促公安機關將個別寄養在涉案收買人處的嬰兒依法送當地福利院安置。

在拖某某案中, 為解救安置11名兒童脫離收買人家庭, 泉州市檢察院未檢處在最高檢未檢辦、省檢察院未檢辦的指導下,

經過了持續不斷的跟蹤協調, 僅該院未檢處向省院未檢辦彙報安置動態、辦案情況的報告, 前後便提交過6份。 因德化縣沒有養護兒童的專門福利機構, 為實現被拐賣兒童的合法合規安置救護, 經泉州市檢察機關多次跟蹤協調、提出監督意見後, 開庭前, 11名兒童被集中安置在德化縣福利中心。 “眼下, 11名兒童被安置在條件較好的泉州市鯉城區福利院, 得到精心照料, 孩子們變得更開朗、更健康。 ”洪藜瑩表示。

“我們要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告訴當地群眾:買孩子是犯罪行為, 必須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採訪中, 兩位檢察官都表示, 對收買兒童犯罪人, 要阻斷其非法收養途徑, 讓其面臨人財兩失的結局,

方能從根本上預防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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