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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駕套牌拼裝車肇事逃逸,原車主也被判賠償

車輛報廢後居然還發生了交通事故?肇事者棄車逃跑, 如何認定責任?非法出售改裝車的原車主要不要對事故承擔責任?

2015年8月, 高某駕駛懸掛粵AP57*0號牌的小客車撞到了莫某駕駛的三輪車, 高某棄車逃逸。 事後, 受傷的莫某將駕駛人高某、車架號碼GDK6480*****的粵AE號小客車車主庾某以及廣州某回收公司告上法庭,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報廢車車架與二手車拼接後出售

白雲法院經過審理, 查明以下事實, 高某在事發當日駕駛懸掛粵AP57*0號號牌(車架號碼GDK6480*****)的小客車碰撞莫某駕駛的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

2015年2月, 庾某將車架被更換後的粵AE91*B號小客車交由一朋友拖到廣州某回收公司作報廢處理。

▌法院:因違法出售改裝車, 原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白雲法院審理認為, 高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拼裝及使用偽造號牌的機動車, 未能安全駕駛, 在發生事故後棄車逃逸, 其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莫某無駕駛證並駕駛無牌摩托車, 其過錯是導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法可減輕侵權人高某的責任。

其次, 庾某違法私自套牌拼裝車輛並將該車轉讓給他人, 套牌拼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莫某受傷, 庾某應對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高某對莫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庾某對高某所負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某回收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莫某自行負擔20%的責任。

因莫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 按法定標準, 高某應賠償莫某45.6萬元, 庾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劉婭

頭圖:視覺中國

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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