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一男子經營的公司為他人公司開發、維護可供傳銷活動使用的網路平臺軟體, 並提供銀行帳戶為運營該網路平臺的資金流通帳戶, 引誘社會人員在該網路平臺軟體上參與傳銷活動, 接收資金數額累計逾4844萬元。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判決該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公安機關凍結在案銀行帳戶餘額逾48萬元予以沒收。
2016年10月, 郭某經與吳某
福建省一男子經營的公司為他人公司開發、維護可供傳銷活動使用的網路平臺軟體, 並提供銀行帳戶為運營該網路平臺的資金流通帳戶, 引誘社會人員在該網路平臺軟體上參與傳銷活動, 接收資金數額累計逾4844萬元。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該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判決該男子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公安機關凍結在案銀行帳戶餘額逾48萬元予以沒收。
2016年10月, 郭某經與吳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