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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圖片著作權侵權訴訟高發 法官:綜合情節酌定賠償數額

正義網北京4月24日電網路傳播的時代, 恰當的文章配圖有助於內容傳播, 正所謂一圖勝千言。 圖片的這種積極作用, 使得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出現新特點。 一組來自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資料顯示, 網路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增幅顯著, 該院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 三年間受理案件數增長了6倍。

不存在過錯, 不知著作權人是誰, 未意識到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類似這樣的辯解, 在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中經常出現。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聞漢東向記者說, 在著作權法上, 是否構成侵權只看行為人是否經過了權利人的許可,

或者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情形。 沒有經過權利人的許可, 也不具有法定的免責事由,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不論行為人主觀上的心理狀態如何, 均構成侵權。

圖片是否侵權的認定也無需考慮使用者是否營利。 聞漢東說, 圖片的使用目的、是否獲利僅是確定判賠額度時考慮的因素, 並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當考慮的因素。

未經允許使用了他人的圖片, 侵犯了圖片著作權, 賠償數額如何確定?記者瞭解,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確定賠償數額首先依據權利人的損失, 其次是使用者的違法所得, 在上述金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 最終要由法官根據情節酌定。

在一起圖片公司訴新聞媒體的訴訟中, 原告圖片公司在訴訟請求中, 提出了1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而最終, 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成都、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與情節、主觀過錯等因素, 酌情確定賠償金3000元。

對此, 聞漢東表示, 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 加之侵權行為較為便捷和隱蔽, 侵權人又很容易銷毀有關證據材料, 致使大部分原告無法證明其損失或被告的獲利, 實踐中絕大部分情況均是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失賠償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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