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北京4月24日電網路傳播的時代, 恰當的文章配圖有助於內容傳播, 正所謂一圖勝千言。 圖片的這種積極作用, 使得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出現新特點。 一組來自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的資料顯示, 網路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增幅顯著, 該院2015年收案161件、2016年收案508件、2017年收案1149件, 三年間受理案件數增長了6倍。
不存在過錯, 不知著作權人是誰, 未意識到侵犯了他人的權利……類似這樣的辯解, 在侵犯圖片著作權案件中經常出現。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聞漢東向記者說, 在著作權法上, 是否構成侵權只看行為人是否經過了權利人的許可,
圖片是否侵權的認定也無需考慮使用者是否營利。 聞漢東說, 圖片的使用目的、是否獲利僅是確定判賠額度時考慮的因素, 並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應當考慮的因素。
未經允許使用了他人的圖片, 侵犯了圖片著作權, 賠償數額如何確定?記者瞭解,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確定賠償數額首先依據權利人的損失, 其次是使用者的違法所得, 在上述金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 最終要由法官根據情節酌定。
在一起圖片公司訴新聞媒體的訴訟中, 原告圖片公司在訴訟請求中, 提出了1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而最終, 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成都、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與情節、主觀過錯等因素, 酌情確定賠償金3000元。
對此, 聞漢東表示, 著作權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 加之侵權行為較為便捷和隱蔽, 侵權人又很容易銷毀有關證據材料, 致使大部分原告無法證明其損失或被告的獲利, 實踐中絕大部分情況均是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損失賠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