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問題, 京尚拆遷律師素有整理回答。 但由於每位農民朋友遭遇的具體情形不同, 各地具體適用的規定和各個拆遷項目的相關實施方案也不盡相同, 因此, 京尚拆遷律師已給出的答疑內容有可能不切合某位被拆遷人的需求, 或不適用於點名某位元被拆遷人現階段需要的拆遷維權方向時, 這種情況下還請大家直接就具體案情向京尚拆遷律師諮詢。
今天, 京尚拆遷律師整理解答一些最近農民朋友們提問較為頻繁的, 關於宅基地(房屋)徵收拆遷的相關問題, 希望能給有這方面疑問的農民朋友們一些維權啟發。
問題一 我有獲批的宅基地, 但拆遷時還沒來得及蓋房子, 這樣我有補償嗎?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 房子是被拆遷農民自己蓋的, 但地的所有權卻是村子裡的。 假如地上有房子, 那麼被拆遷人自然要取得相應的補償, 但若只是一塊暫時空置的宅基地, 拆遷時農民個人還有補償嗎?
對於這個問題, 各地有不同的規定。 但只要被拆遷人享有相應的宅基地權利, 拆遷方就應該對被拆遷人進行相應的安置補償, 有條件的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或可給予貨幣形式補償。
如《上海市徵收集體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十七條中規定, 征地公告時, 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開工或未建造完畢的,
也就是說, 如果有被拆遷人已有獲批的宅基地, 也符合建房申請條件或有建房批文, 但還未來得及蓋房子的, 拆遷時應給予被拆遷人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
但被拆遷人也應注意當地的宅基地管理辦法。 如《山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 村民宅基地使用權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的, 視為自動放棄, 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 收回其使用權。 也就是說, 假如被拆遷人按照規定獲批後逾期未建房的, 到期宅基地可能會被報批收回。
問題二 我滿足宅基地審批條件, 村裡也答應我會給我批宅基地, 但直到村裡拆遷都沒獲批, 拆遷時我有補償嗎?
對於“有資格”但卻沒有拿到宅基地的農民朋友們來說, 這個問題確實讓人很困惑:自己本該有資格得到拆遷補償, 但手裡又確實沒有宅基地, 這種情況下有補償拿嗎?
而旁觀者則可能會認為, 既然你到拆遷時都沒有獲批宅基地, 那所謂的“資格”就是輕飄飄的一句話而已,
對於這個問題,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 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 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 確有困難的, 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也就是說, 即使農民朋友手裡沒有宅基地, 只要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 拆遷時就應當對其進行補償安置。 能夠直接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的, 直接按照方案補償安置或另行審批宅基地予以補償安置;按照方案施行確有困難的, 也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當地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問題三 我蓋的房子超過規定面積標準了, 多餘的部分有補償嗎?
由於實際居住需要,或對地方住房建設標準不夠明確等原因,有時候農民朋友們會“有意無意”地在建房批准標準外將房子蓋大一些、蓋高一些。但對於超標準蓋建的這部分房屋,拆遷時到底補不補,成了農民朋友們困惑的問題。
不補吧,自己辛辛苦苦花費時間、金錢、心血蓋的房子,說沒有就沒有了自己覺得不公平;補吧,自己蓋的房子確實是超過規定標準了,拆遷方拿著個說事,自己也不好反駁。
對於超標準建房的補償問題,各地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相關規定、細則、指導意見等也都有所明確。
如《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雖經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超過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築面積,可給予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價補償,但不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一)在批准建房時,超過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準審批的;(二)在批准建房時,只批准房屋建築占地面積,未明確房屋層數、建築面積的。超標準建築面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認定。
又如《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第六條中規定:“......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以國土部門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載明的面積為基底面積,以其基底面積為標準計算至四層。計算後根據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原則進行認定......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三級批文或建房證明認定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標準進行認定。樓層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2.樓層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的實際面積計算;3. 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4.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由此可見,各個地方對於超標準建房的認定標準各有不同,且補償和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超標準蓋建的部分不一定沒有補償,需要被拆遷人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京尚拆遷律師一直鼓勵被拆遷人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也一直致力於幫助被拆遷人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努力爭取更高補償。但京尚拆遷律師並不是鼓勵大家漫天要價,或要求拆遷方對自己依法明定不予補償的部分進行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希望大家理解一點,如果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安置條件已經很合理,那麼對被拆遷人來說更重要的就是拆遷方能夠將允諾的條件“變現”,能讓被拆遷人一家儘快得到妥善安頓,此時就沒有必要再耗費時間精力去追求超出合理預期的更多補償了。
但假如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安置條件確實明顯過低,或明顯有所偏向,顯失公平,那麼被拆遷人就應該有勇氣和決心,通過法律途徑堂堂正正地與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侵權者鬥爭到底。
法律有時候就像是傳說中的“金鐘罩鐵布衫”,它一直都“穿”在每一個人的身上。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你要做的就是運用好它來保護自己,並通過法律途徑對侵權者予以有力的反擊。
千萬不要一時血氣上湧就乾脆脫下這層法律的“保護衫”,試圖“用自己的方式”去解決矛盾,那樣最終不但無法挽回既受的損失,反而會給侵權者進一步的可乘之機,對被拆遷人來說就得不償失了。
多餘的部分有補償嗎?
由於實際居住需要,或對地方住房建設標準不夠明確等原因,有時候農民朋友們會“有意無意”地在建房批准標準外將房子蓋大一些、蓋高一些。但對於超標準蓋建的這部分房屋,拆遷時到底補不補,成了農民朋友們困惑的問題。
不補吧,自己辛辛苦苦花費時間、金錢、心血蓋的房子,說沒有就沒有了自己覺得不公平;補吧,自己蓋的房子確實是超過規定標準了,拆遷方拿著個說事,自己也不好反駁。
對於超標準建房的補償問題,各地的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相關規定、細則、指導意見等也都有所明確。
如《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雖經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超過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準的建築面積,可給予房屋建安重置結合成新價補償,但不給予土地使用權基價補償和價格補貼:(一)在批准建房時,超過本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標準審批的;(二)在批准建房時,只批准房屋建築占地面積,未明確房屋層數、建築面積的。超標準建築面積,由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認定。
又如《昆明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第六條中規定:“......宅基地上房屋的面積,以國土部門核准的或者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載明的面積為基底面積,以其基底面積為標準計算至四層。計算後根據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原則進行認定......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續的房屋,按照村民小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三級批文或建房證明認定為‘一宗房屋’,即‘每一宗房屋按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建蓋樓層不超過四層’的標準進行認定。樓層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2.樓層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四層以下的實際面積計算;3. 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超過300㎡的,按300㎡計算;4.樓層未達到四層、面積未超過300㎡的,按實際面積計算.......”
由此可見,各個地方對於超標準建房的認定標準各有不同,且補償和處理方式也不盡相同。超標準蓋建的部分不一定沒有補償,需要被拆遷人結合實際情況判斷。
京尚拆遷律師一直鼓勵被拆遷人爭取自己應得的補償,也一直致力於幫助被拆遷人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努力爭取更高補償。但京尚拆遷律師並不是鼓勵大家漫天要價,或要求拆遷方對自己依法明定不予補償的部分進行補償。
京尚拆遷律師希望大家理解一點,如果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安置條件已經很合理,那麼對被拆遷人來說更重要的就是拆遷方能夠將允諾的條件“變現”,能讓被拆遷人一家儘快得到妥善安頓,此時就沒有必要再耗費時間精力去追求超出合理預期的更多補償了。
但假如拆遷方給出的補償安置條件確實明顯過低,或明顯有所偏向,顯失公平,那麼被拆遷人就應該有勇氣和決心,通過法律途徑堂堂正正地與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違法侵權者鬥爭到底。
法律有時候就像是傳說中的“金鐘罩鐵布衫”,它一直都“穿”在每一個人的身上。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你要做的就是運用好它來保護自己,並通過法律途徑對侵權者予以有力的反擊。
千萬不要一時血氣上湧就乾脆脫下這層法律的“保護衫”,試圖“用自己的方式”去解決矛盾,那樣最終不但無法挽回既受的損失,反而會給侵權者進一步的可乘之機,對被拆遷人來說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