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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不是你想借就能借

法官:大量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構成犯罪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線上4月25日訊 銀行卡是如今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 但如果您只是將其視為一張有晶片的小卡片, 認為只要對方同意, 找人借多少張都無所謂的話, 那就危險了。 日前, 在泉州市泉港區就有這麼一起案子:被告人陳某、肖某某、林某某因持有大量信用卡, 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最終受到法律的懲罰。

租借45張銀行卡惹禍

2017年5月, 想去香港做代購的陳某苦於資金問題找到肖某某, 以需要多張內地銀行卡為由, 讓其幫忙租借銀行卡。

“他承諾, 給持卡人每張銀行卡每月人民幣150元作為報酬。 ”肖某某人脈資源有限, 又找來林某某幫忙, 並表示這次的租借是有償的。

許多人手上的銀行卡都不止一張, 反正閒置也是閒置, 不少人見有利可圖, 便都願意。 沒過多久, 林某某便向他人借了45張分別為中信銀行、泉州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等商業銀行的銀行卡, 並於5月下旬將卡交給肖某某、陳某。

隨後, 陳某帶著這些借來的銀行卡來到香港, 同他人經營貨幣找換業務, 準備大賺一筆。 所謂的“貨幣找換”是香港特有的一種商業模式, 內地來港的遊客, 購物、消費有時候需要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 陳某就是專門從事此項工作。

“您的銀行卡帳戶交易異常……”僅過了1個月,

不少銀行卡持有人就收到了這樣一條資訊。 無奈, 頂不住壓力的肖某某向陳某要回借出的45張銀行卡。

6月26日下午, 陳某將銀行卡通過快遞郵寄給被告人林某某, 最終銀行卡被公安機關查獲。 案發後, 被告人肖某某、林某某、陳某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日前, 經泉州市泉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泉港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被告人陳某、肖某某、林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3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法官說法: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

數量較大的構成犯罪

或許有人會覺得奇怪, 銀行卡是自己辦的, 想借給誰就借給誰, 法律管得著嗎?

答案是肯定的。 為了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廣大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

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在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基礎上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法官介紹, 近年來全國各地查獲多起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的案件, 此類手法已成為國際信用卡犯罪的一種新形式。 有些信用卡犯罪集團利用跨國跨境取證難這一特點來逃避打擊。 因此, 將持有大量他人銀行卡, 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不僅是必要的, 也是完全可行的。

我國《刑法》第177條之一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數量較大的”,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 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法官還特別提醒,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也包括借記卡, 且只要不是本人使用信用卡, 都屬於“非法”的範疇, 也就是說, 如果某人身上同時持有他人5張以上的信用卡, 哪怕不進行刷卡消費, 也可能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除非可以合理解釋為何持有他人多張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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