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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慫,拿好自己的錢

說來奇怪, 我今天居然翻了一天的保險糾紛案例。

太有趣了, 看得入了迷。

選幾個跟大夥分享一下。

看看平時強勢的保險公司,

是怎麼打碎牙齒和血吞的。

一、

第一個案子, 發生在湖南。

劉備買了一份重疾險, 四年後做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 於是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調查發現, 劉備在買保險之前, 其實已經得了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屬於重大疾病的一種。

這是帶病投保啊, 拒賠。

劉備不服, 就起訴了。

按我們正常的理解, 帶病投保違反誠信原則, 保險公司拒賠沒毛病。

但法院最後卻判了劉備勝。

為什麼呢?

因為劉備在申請理賠時, 保險已經買了四年了。

保險法有規定, “保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 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也就是所謂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法院判定, 無論是否帶病投保、有沒有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都必須理賠。

保險公司不服, 指責法院鼓勵不誠信行為。

但沒用, 二審、終審都維持原判。

這是去年終審的一個真實事件。

二、

那是不是買了保險後、拖過兩年, 就拿到免死金牌, 一定沒問題呢?

不一定哦...

另一個案子, 發生在山東。

曹操在中國人壽買了一份保險, 也是帶病投保、沒如實告知, 理賠時也已經過了兩年。

一審時法院判曹操勝訴——兩年不可抗辯嘛。

但二審時, 事情就360度反轉了。

法院認為, 曹操一是帶病投保, 二是在保險合同未滿兩年時, 曾去醫院治療過好幾次, 一直沒申請理賠, 直到拖了兩年後, 才開始理賠。

法院認為, 這就是故意規避法律了。 明知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而惡意投保。

不應該賠錢了。

所以你看, 同樣是買保險過兩年, 判決卻可能截然相反。

不一定勝訴的。

如果法院認定你是在碰瓷, 還真占不著便宜。

三、

再說倆有意思的。

常有人問我:

我得過XX病, 但買保險時, 代理人讓我假裝沒病, 健康告知全填“否”。

那我萬一生病, 保險公司能賠麼?

你別說, 在這種情況下, 保險公司還真挺弱勢的。

有倆真實案例。

一個發生在四川。

這保險還真買下了, 保險公司按期扣錢。

後來病發理賠, 保險公司一查, 你故意隱瞞搞事啊, 這錢不能賠。

諸葛亮說——這都是代理人操作的呀, 我啥都不知道, 讓買我就買了唄。

法院判, 諸葛亮勝訴。

因為代理人明知道被保險人有病, 還把保險賣給他了, 而且保險公司也審核通過了。

這等同於, 保險公司也是知情的。

按保險法要求, 保險公司明知未如實告知還賣, 是沒盡到告知和解釋條款的義務,

就必須賠。

上訴也沒用。

那保險公司就只能認栽麼?

來來來, 看下一個案例。

這事發生在廣東。

葉問在廣東買保險, 但之前腦部做過手術, 在QQ上諮詢保險代理人黃飛鴻時, 對方說——

你要不說, 我就直接辦了, 當不知道。 這樣吧, 你先買, 公司查不出來就沒事

於是保險就這樣買了, 過一段時間葉問腦瘤發作、被拒賠, 起訴保險公司。

和四川那案子一樣, 法院同樣認定保險公司明知故賣, 必須賠償。

沒辦法, 保險公司只能先把錢賠給了葉問。

然後轉身拿著QQ聊天記錄, 起訴了代理人黃飛鴻——

你故意誘導客戶帶病投保, 導致我發生損失, 這錢應該你來拿。

這個起訴, 法院最後支持了。

所以各位代理人, 賣保險時可別隨便瞎承諾哈...

三、

看到這有人可能在想, 保險公司也挺好對付的嘛, 下次我閉著眼睛買。

然後不管占不占理, 往死了起訴。

有沒有機會贏?

有這樣的例子...

有兩個案例我看的目瞪口呆, 覺得保險公司太冤了。

但我統計了30個案子, 只有9個是投保人勝訴的。

大部分情況下, 事實清晰、權責明確, 法院還是支持按合同辦事。 支援保險公司。

法制社會嘛...

分享這篇是為啥?

恰好看到兔保哥寫了這方面的事, 覺得挺有意思的。

誠懇的說, 買保險時, 咱們別心存惡意;但有合理訴求時, 也千萬別發怵。

據理力爭, 誰勝誰負還不一定呢。

畢竟, 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動輒幾十頁, 對普通人來說太不友好了。

遇到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時。

法律還是更支持弱勢群眾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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