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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對其婚前財產,現任妻子與前妻子女能……

2001年10月, 宋玉濤離異後, 經人介紹與單身的秦娜相識戀愛, 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 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 2005年2月份起, 丈夫宋玉濤感覺身體不適, 到醫院檢查發現患有多種嚴重疾病, 遂住院治療。 在丈夫住院期間, 秦娜一直對其悉心照顧, 直至丈夫病情好轉出院。 出院後, 秦娜和宋玉濤前妻所生的子女, 均對宋玉濤護理有加。 2006年6月份, 宋玉濤病情突然惡化, 經醫治無效於6月20日去世。

宋玉濤去世後, 留下住房一套。 秦娜認為自己是宋玉濤的妻子, 在其生病期間對其細緻照顧護理直至丈夫去世, 盡到了做妻子的義務,

要求繼承丈夫的房屋產權份額。 但是, 三繼子女共同辯稱, 此房屋是其生父宋玉濤與生母于紅的共同財產, 屬生父與繼母的結婚前的財產, 因此繼母無繼承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 秦娜和三個繼子女都是宋玉濤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對宋玉濤的財產均有繼承權。 位於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間二層樓房是宋玉濤與前妻于紅的夫妻共同財產, 該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歸宋玉濤所有。 同時, 因為于紅先于宋玉濤去世, 故她的產權份額由其繼承人宋玉濤和三個親生子女各繼承四分之一, 宋玉濤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共計八分之五。 對這部分財產, 秦娜和三個繼子女共用繼承權, 對宋玉濤前妻于紅的財產部分秦娜則無權繼承。

法院遂依法做出判決。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秦娜對丈夫遺留的房產有無繼承權, 實際上涉及的是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認定問題。

在我國, 財產繼承制度中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主要的繼承方式。 被繼承人死亡以後如果沒有留下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的, 或者是遺囑、遺贈及遺贈扶養協議依法不能認定的, 適用法定繼承。 所謂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來分配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 這種繼承只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法律效力, 故又稱無遺囑繼承。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婚姻法》也規定,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因此在本案中, 秦娜和三位繼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他們對宋玉濤遺留的財產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三位繼子女以父親去世後留下的房產系親生父母共同財產為由拒絕繼母繼承的主張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另外,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 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 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分配遺產時, 可以多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 ”基於上述規定, 秦娜在繼承宋玉濤的遺產時, 不僅可以要求與三位繼子女同等的繼承份額, 而且還可以要求予以照顧, 適當多分。

確定了秦娜的法定繼承權, 她的繼承份額應當怎麼確定呢?是不是她和三位繼子女平均分配該房產, 各得四分之一呢?這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 在確定繼承人各自的繼承份額時,

首先必須對宋玉濤遺留房屋的財產歸屬做清晰的分析。 該房屋是宋玉濤與其前妻的共同財產, 他們兩人各占該房屋二分之一的產值。 但是, 宋玉濤的前妻去世較早, 因此, 她那一部分產權, 應由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宋玉濤和他的三個子女繼承, 各得房屋總產值的八分之一。 因此, 至宋玉濤去世時, 他擁有該房屋產權的八分之五。 對這部分財產, 秦娜和三位繼子女有平等的繼承權。 他們各自可以繼承四分之一的產權額。 當然, 秦娜還可以依《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法定事由, 要求適當多分。 但是, 對於該房屋剩餘的八分之三的產權額, 則在宋玉濤的前妻去世時, 已由她的三個子女繼承。 因此,對該部分房產,秦娜則沒有繼承權。

綜上所述,對案情的分析已經事實清楚了。該人民法院對本案中當事人有無繼承權,應當繼承多少的份額,認定也是正確的。

律師隨感

根據我國法律,在繼承權上,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都享有同等繼承權。但實踐中,不平等繼承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女性、非親生子女、繼父母等,在繼承權上總是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對待。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提醒大家,在遇到此種情況時,當事人不能忍氣吞聲,不加計較,必要時應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的秦娜即是一例。只要當事人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必將會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因此,對該部分房產,秦娜則沒有繼承權。

綜上所述,對案情的分析已經事實清楚了。該人民法院對本案中當事人有無繼承權,應當繼承多少的份額,認定也是正確的。

律師隨感

根據我國法律,在繼承權上,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都享有同等繼承權。但實踐中,不平等繼承的現象比較突出。特別是女性、非親生子女、繼父母等,在繼承權上總是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對待。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提醒大家,在遇到此種情況時,當事人不能忍氣吞聲,不加計較,必要時應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的秦娜即是一例。只要當事人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必將會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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