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三個部分構成
共23章, 428條
分則當中有十五大類合同
目前, 圍繞合同法出臺了四個司法解釋
從法理角度將合同法的分類八大類
一、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七、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八、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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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拋開法理分類, 從合同訂立、履行、管理方面的實務操作上重點講一下
買賣合同、借貸合同
○
在買賣合同中, 最為常見的是涉及國內一般買賣合同的有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相關的法律, 如涉及到專項規定的, 如食品類,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
一、買賣合同的法律概念
及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一)、買賣合同風險的轉移問題:
1、有約定時:從約定。
2、沒有約定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3、買受人違約時: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 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二)、而無論買賣合同、借款合同, 還是其他合同。 合同有效無效非常重要, 不僅關係到合同是否能履行, 履行後能否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還關係到合同主體的行為是否違法。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5種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裡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五種,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問題, 這是合同無效的最普遍的形式。
合同法實際是放寬了對合同無效的限定, 從合同法的該條規定可以看到, 合同只有在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才是無效的。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規?法律即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頒佈的,行政法規即國務院頒佈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外,還有各部委規章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也就是說,合同內容違反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幾個概念和名詞的法律含義與區別
1、訂金和定金的含義、區別。
2、罰款、罰金、違約金的法律含義和區分。
二、關於實務操作和風險防範
最忌諱的是合同約定不明確,如付款時間不明確、履行期限不明確、無合同簽訂時間、無違約責任的約定、對方未蓋章、未約定管轄機構或管轄地、合同內容表述不清、有歧義等等。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現爭議,而且一旦訴訟,對公司就很不利。時間關係就不展開說明了。
買賣合同:完善示範合同文本——如購銷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空白處的填寫問題。此處是靈活機動的約定,體現出雙方的實體性權利。
一、案件受理依據:
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
1、某些糾紛基礎法律關係表現為出借金融機構帳戶控制權糾紛,實際上屬於民間借貸。例如,股票證券等資產帳戶的所有人將帳戶及帳戶內資金全權委託他人操作,並約定一定時間後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還所有人的,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可認定為民間借貸。
2、員工為完成工作任務向用人單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認定單位與員工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考慮到單位具有制定相關公司財務制度的優勢地位,上述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司法機構不應以“勞動合同糾紛”受理,司法權不做公司的經營行為的裁判。
二、管轄爭議處理: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給付請求權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三、主體資格認定:
界定主體範圍,推定原告資格
《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四、刑民交叉問題
《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舉證責任分配
《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六、互聯網金融法律適用
《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七、利率與利息
《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規?法律即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頒佈的,行政法規即國務院頒佈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外,還有各部委規章的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等。也就是說,合同內容違反了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等,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幾個概念和名詞的法律含義與區別
1、訂金和定金的含義、區別。
2、罰款、罰金、違約金的法律含義和區分。
二、關於實務操作和風險防範
最忌諱的是合同約定不明確,如付款時間不明確、履行期限不明確、無合同簽訂時間、無違約責任的約定、對方未蓋章、未約定管轄機構或管轄地、合同內容表述不清、有歧義等等。這些合同在履行中很容易出現爭議,而且一旦訴訟,對公司就很不利。時間關係就不展開說明了。
買賣合同:完善示範合同文本——如購銷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空白處的填寫問題。此處是靈活機動的約定,體現出雙方的實體性權利。
一、案件受理依據:
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
1、某些糾紛基礎法律關係表現為出借金融機構帳戶控制權糾紛,實際上屬於民間借貸。例如,股票證券等資產帳戶的所有人將帳戶及帳戶內資金全權委託他人操作,並約定一定時間後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還所有人的,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法律特徵,可認定為民間借貸。
2、員工為完成工作任務向用人單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認定單位與員工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考慮到單位具有制定相關公司財務制度的優勢地位,上述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司法機構不應以“勞動合同糾紛”受理,司法權不做公司的經營行為的裁判。
二、管轄爭議處理:
“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給付請求權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實際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
三、主體資格認定:
界定主體範圍,推定原告資格
《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搆,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四、刑民交叉問題
《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五、舉證責任分配
《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規定》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帳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帳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六、互聯網金融法律適用
《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七、利率與利息
《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