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重播
網警提醒
每位公民都享有言論自由, 但言論自由並不等於宣洩自由, 無論在現實社會裡, 還是虛擬的網路世界中,
法律連結
關於公開發表不當言論, 輕則受到治安處罰, 重則追求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 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 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 告訴的才處理, 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 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