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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符合勞動法嗎?

職工一次性買斷工齡是完全不符合我們勞動法精神的。

但是我們要理解清楚, 我們國家概念上的買斷工齡是什麼?

2000年之前, 我們一些地方國有企業為了實現企業改制, 安置富餘人員。

想出了給予富餘人員一次性補償金, 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方式。

由於當時的國有企業一般都經營不正常, 很多工資都很難保證及時發放, 很多人出於長期不上班狀態。 因此, 也就離崗了。

不過, 當時的這種狀態都是不給職工補交保險, 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了。

國家在1998年99年連續發佈指導意見, 指出這種做法是違法行為。

於是後期這種行為消失了。 隨著各個地方的經濟水準不斷發展和提高, 財政條件不斷改善。

一些地方陸續為之前的這些離職工人補交了養老、醫療保險。 曾經遇到過幾次東北的一些需要開證明的人, 證明他們在青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 這樣原先的國有企業可以給其補繳保險。

不過當時的養老保險剛剛建立了沒幾年, 從1992年左右開始, 當時還沒有醫療保險, 2002年前後才建立的。 很多人還不夠重視。

不過現在隨著我們國家退休人員的待遇不斷增長, 大家越來越深刻認識到工齡和繳費年限的重要性了, 因此才出現補繳的情況。 目前來看, 多了7、8年的工齡, 退休待遇能夠增加三四百元呢, 多的能夠增加五六百元。

因此, 我們被買斷工齡的職工, 一定要通過各種方式將自己的養老保險補交上, 這樣才能夠不影響我們的各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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