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迪達貝殼頭誕生於1969年, 設計迎合了當時的流行和地下文化的核心, 附贈可拆換的條紋可以很簡單的改變鞋款的色彩, 以配合使用者的心情和穿著;因而自面世之後, 貝殼頭迅速風靡全球, 深受消費者喜愛, 貝殼頭逐漸成為愛迪達最具標誌性的鞋款之一。
為更好的保護“貝殼頭”品牌, 愛迪達已在全球多個國家和地區將“貝殼頭”圖形註冊為商標。 2016年4月, 愛迪達向商標局申請註冊“貝殼頭”圖形商標, 商標核定使用於服裝鞋帽等第25類商品上;商標局經審查後駁回了愛迪達註冊申請, 愛迪達只能向商評委申請複審,
爭議商標
商評委審理後指出:爭議商標為鞋頭經一定設計的鞋圖形構成, 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鞋(腳上的穿著物), 爭議商標僅僅表示了商品的種類、外觀形態等特點, 並不具備商標應用的顯著性;愛迪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
愛迪達並不認可商評委複審決定, 繼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上訴, 要求法院責令商評委撤銷駁回複審決定。
愛迪達在訴訟中提到:首先, 爭議商標“貝殼頭”圖形系其鞋類產品所獨創的標識, 並非僅對指定商品外觀、形態等的直接描述, 商標具有顯著性;其次, “貝殼頭”圖形經過被愛迪達和其關聯公司長期使用、廣泛宣傳, 已經具備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實際發揮著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其顯著性進一步得到了加強;最後, 爭議商標已經在全球很多國家獲准註冊, 參考其它國家的審查實踐, 爭議商標在中國也應該得到核准註冊。
若企業品牌名稱、LOGO未被核准為注冊商標, 當品牌遭遇搭便車、傍名牌等行為時, 企業將難以維權;愛迪達如此重視“貝殼頭”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