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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宿舍產下女嬰後從二樓扔到垃圾堆 女子獲緩刑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2017年3月, 來京務工的小婷(化名)在單位宿舍獨自產下一名女嬰, 並將女嬰從二樓窗口扔入樓下垃圾堆。 後女嬰被保潔員發現送醫。

4月25日上午, 小婷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在北京朝陽法院受審, 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

據瞭解, 事發時, 小婷剛滿21歲, 據其自述, 她初二輟學, 後來京務工, 在一家座套加工廠打工。 去年3月16日早上8時許, 小婷在位於朝陽區來廣營鄉的公司宿舍內, 產下一名女嬰。 在對新生兒未做任何清理和包裹的情形下, 小婷將赤裸的女嬰從宿舍二層樓道的窗戶扔至一層垃圾堆內。 約一小時後, 一名保潔人員發現女嬰並報警, 後女嬰被送往醫院搶救。

據醫院出具診斷證明顯示, 嬰兒“生命體征平穩, 額頭部見V形皮膚裂口, 長約5釐米, 深達筋膜層, 少許出血, 臍帶未斷。 額面部外傷。 新生兒臍炎, 腦發育畸形,

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 ”

接到民警的電話後, 小婷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歸案。

庭審中, 小婷對檢方的指控表示不持異議, 當庭認罪。 其辯護律師認為, 小婷系初犯, 屬於間接故意犯罪, 主觀惡性較小, 且構成犯罪未遂, 具有主動投案自首、認罪悔罪等情節, 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 小婷未對新生兒進行任何清理和包裹, 將赤裸的新生兒從二樓丟入一樓衛生條件極差的垃圾堆內的行為, 侵犯了新生兒的生命健康權, 該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同時, 鑒於女嬰被及時救治, 因小婷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系犯罪未遂;且小婷在接到民警電話後, 主動到案, 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屬於自首, 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小婷構成故意殺人罪, 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 宣判後, 小婷當庭表示不上訴。

此外, 法官當庭對小婷進行了訓誡和法制教育, “青年人應有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 要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 一旦發生類似情況, 要勇於承擔起法定責任和義務。 ”

主審法官張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 “小婷的行為與遺棄罪不同。 遺棄罪是具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 比如將自己孩子穿戴好, 放置福利院門口, 或置於人口繁密、易被人發現的公共場所, 主觀上希望自己的孩子被他人撿拾, 而非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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