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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打工妻子另覓新歡後拋棄糟糠之夫,法院會讓妻子稱心如意嗎?

▼律視拍案第443期丨夫妻因打工分居兩年多, 妻子能否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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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妻子提出離婚要求

在離婚訴訟中, 如何認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在現實生活中, 夫妻分居的事實很多, 但情形各有不同。 有的是離家出走, 有的被趕出家門, 有的正式提出分居, 有的分居則時斷時續, 有時夫妻分居純屬主觀原因, 有時分居則主、客觀因素混雜。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但是, 什麼是因感情不和的分居, 法律並未明確界定。 實際生活中也有爭議。

小冬和小夏為了生計分別外出打工, 因分開時間較長, 二人產生了隔閱。 於是, 妻子小夏以夫妻分居兩年多感情不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為生活分居的夫妻二人

法院認為, 小冬與小夏經人介紹相識後自由戀愛, 在相互瞭解的基礎上自願登記結婚, 婚前感情基礎較好, 婚後雙方相互關心、相互體貼, 夫妻關係一直較好。 因小夏與小冬先後赴外地打工, 造成長期分開生活, 但雙方先後外出務工, 目標是一致的, 都是為了改變家庭經濟困難的狀況、共同創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小冬與小夏分居並不是因為感情不和, 而是工作原因導致的, 只要雙方加強思想交流、以誠相特、相互珍惜, 共同為家庭和孩子著想, 夫妻關係是有希望和好的。

▼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目前, 在我國離婚只有兩種途徑:一是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領取離婚證;二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只是可以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只能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民政部門的離婚登記手續, 不會因為出現這一事實而自動離婚。

此外在認定分居的問題上還要注意《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分居情形有兩個法律要點:一是時間上要求滿兩年;二是分居的原因須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

現實中, 有很多情況是因為工作、留學等原因或者像本案一樣因特殊原因而導致夫妻雙方兩地分居, 對這樣的分居情形, 因為只滿足了《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第二個要點而不符合第一個要點,

因而不能適用《婚姻法》的這一規定, 所以本案中原告的請求並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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