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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手車買賣糾紛判決教你規避買車風險

二手車交易市場尤其是二手車網路交易市場中的“誠信缺失、交易不規範、風險大”等問題被廣為詬病。 二手車電商新的模式讓車源、買家更加集中,

也極大改善了市場環境, 降低了流通成本, 為二手車市場帶來無限的創新發展機遇, 但與此同時, 互聯網外衣之下的誠信危機, 盲目追求效率, 欺詐虛假等弊端頻頻暴露, 二手車交易也面臨著空前的巨大挑戰, 由此導致二手車買賣糾紛產生, 訴訟維權不斷。

買車人應證明二手車存在品質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為, 當事人應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 如趙某主張涉案車輛存在品質問題、車輛部件需要維修或更換, “人人車”應履行相應保修義務, 則趙某應舉證證明, 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趙某提交的《維修單》並未載明維修更換部件的原因, 無法看出是因車輛部件損壞而進行必要的維修, 亦無法看出維修和更換的部件系于趙某提車前就已損壞, 趙某亦未提交相應的付款票據等以證明其實際支付了維修費用, 因此, 法院對趙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未予支援。

格式條款有欺詐被認定為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平臺檢測報告中的“檢測報告中表明的里程數僅為參考, 不對真實里程數作出承諾”條款系格式條款, 效力應認定為無效, 且該二手車平臺存在欺詐行為, 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 判決支援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第一, 格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法律規定,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 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本案中, 平臺單方免除其在二手車交易中車輛里程數負有的保證真實責任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提醒注意或說明該條款, 則該格式條款無效。

綜上, 法院認定該二手車平臺存在欺詐行為, 應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

不辦理過戶手續須賠償損失且強制辦理

【以案釋法】:本案中, 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合同簽署後且全額支付交易車輛價款後3個工作日內, 雙方須辦理過戶手續。 車輛買賣辦理過戶是雙方應盡的義務, 且因涉案車輛及相關車輛手續均已交付劉某, 劉某作為買受人應當協助丁某辦理過戶手續。 因涉案車輛在進行買賣時存在違章未處理, 丁某對造成本案糾紛亦有一定過錯, 故法院對其損失承擔比例予以酌定。 瓜子二手車僅作為居間人促成劉某與丁某達成買賣合同關係,已經履行完畢應盡的合同義務,丁某要求瓜子二手車承擔違約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在此需要特別提示的是,二手車買賣雙方及平臺都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否則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本案中雙方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某即將車輛所有手續及車鑰匙交付給劉某,其對糾紛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賠償購車損失應先確認協力廠商檢測機構資質

車主鄭某于“人人車二手車交易平臺出售二手轎車一輛,其與買方趙某以及“人人車”平臺簽訂《人人車二手車買賣合同》(“人人車”購車格式合同)。鄭某與趙某於過戶前先到“人人車”處對車輛進行複檢,“人人車”當即出具了《檢測報告》。同日,趙某又委託對其他車輛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該機構於五日後,即車輛過戶並交付三日後通知趙某領取了檢測結果。趙某于過戶時向鄭某支付了90%的車款,但其發現“人人車”的《檢測報告》與其另行委託的車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差異較大,發現車輛有多處需要維修,拒絕向鄭某支付尾款。遂鄭某起訴要求趙某和“人人車”共同向其支付購車尾款,趙某隨即對鄭某和“人人車”提起反訴,認為鄭某和“人人車”故意隱瞞車況構成欺詐,要求鄭某和“人人車”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僅憑趙某單方面提交的檢測報告無法證明該檢測機構具備二手車檢測、鑒定評估的相應資質,不能確認該檢測結果的權威性以及其是否客觀真實的反應了涉案車輛於過戶交付之前的車況。在趙某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鄭某隱瞞車況、”人人車”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瑕疵,且車輛可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其應依約向鄭某支付尾款,而向鄭某支付購車價款是趙某的合同義務,與”人人車”無關,故法院對鄭某要求”人人車”向其支付購車尾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法院對趙某要求鄭某與“人人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的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瓜子二手車僅作為居間人促成劉某與丁某達成買賣合同關係,已經履行完畢應盡的合同義務,丁某要求瓜子二手車承擔違約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在此需要特別提示的是,二手車買賣雙方及平臺都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否則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本案中雙方尚未辦理過戶手續,丁某即將車輛所有手續及車鑰匙交付給劉某,其對糾紛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賠償購車損失應先確認協力廠商檢測機構資質

車主鄭某于“人人車二手車交易平臺出售二手轎車一輛,其與買方趙某以及“人人車”平臺簽訂《人人車二手車買賣合同》(“人人車”購車格式合同)。鄭某與趙某於過戶前先到“人人車”處對車輛進行複檢,“人人車”當即出具了《檢測報告》。同日,趙某又委託對其他車輛檢測機構對車輛進行檢測。該機構於五日後,即車輛過戶並交付三日後通知趙某領取了檢測結果。趙某于過戶時向鄭某支付了90%的車款,但其發現“人人車”的《檢測報告》與其另行委託的車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差異較大,發現車輛有多處需要維修,拒絕向鄭某支付尾款。遂鄭某起訴要求趙某和“人人車”共同向其支付購車尾款,趙某隨即對鄭某和“人人車”提起反訴,認為鄭某和“人人車”故意隱瞞車況構成欺詐,要求鄭某和“人人車”賠償其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僅憑趙某單方面提交的檢測報告無法證明該檢測機構具備二手車檢測、鑒定評估的相應資質,不能確認該檢測結果的權威性以及其是否客觀真實的反應了涉案車輛於過戶交付之前的車況。在趙某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鄭某隱瞞車況、”人人車”出具的《檢測報告》存在瑕疵,且車輛可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其應依約向鄭某支付尾款,而向鄭某支付購車價款是趙某的合同義務,與”人人車”無關,故法院對鄭某要求”人人車”向其支付購車尾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法院對趙某要求鄭某與“人人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的反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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