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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已分配,五年後前夫要求重新分配財產,我該怎麼辦?

離婚時,

你說房子歸我車歸你,

孩子也由你來撫養,

看似仁至義盡。

可萬萬沒想到,

五年後的今天,

你卻又要求重新分配財產!

你這讓我如何是好?

1Q1

離婚五年了, 當時孩子是判給她爸爸, 我不給生活費, 孩子上大學的費用平攤, 房子給我, 他給我五萬元補償, 分五年給, 房貸我自己付, 車子給他, 2015年孩子爸爸因貪污坐牢, 期間孩子我管, 2017年八月孩子爸爸回來, 現在他提出房子車子需要重新分配, 孩子給他, 我付生活費, 不然他說現在沒有能力養孩子。 我現在該怎麼辦?

A1:

你好。 根據你的描述, 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 如果你們雙方能協商一致, 可以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 則需要分情況分析。

通過你的描述, 你們離婚孩子判給男方。 可以分析出你們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 而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可能有以下幾種結果:第一, 對於身份關係,

你們雙方協商不成, 最後法院連帶財產問題一併判決。 但是你的情況應該不屬於此種類型, 因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的規定, 父母撫養子女是法定的義務, 法院不可能在判決書中免除你的撫養義務;第二, 對於身份關係, 法院進行了判決。 但是財產問題, 法院並沒有處理, 而是你和前夫達成了協定。 該協定是有效的, 按協議履行即可;第三, 當年的訴訟過程中你們協商一致, 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則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效力, 需要雙方共同遵守。

最後, 不管當年你們以何種方式結束了婚姻, 財產問題已成定局, 房子與車子等財產很難再重新分配。 但是撫養費是法定的義務, 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就算有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 也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

Q2

結婚剛6個月, 女方要求離婚, 結婚前女方答應生孩子, 結婚後得知女方已經結紮了, 這個婚姻屬於詐騙行為嗎?彩禮能不能退回?謝謝。

A2:

你好。 根據你的描述, 你們已經結婚6個月, 再想要回彩禮錢可能不那麼容易。

首先, 從《婚姻法》的角度出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你與女方已經結婚6個月, 從你的表述中也可以看出你們已經共同生活, 如果婚前支付的彩禮導致生活困難, 彩禮可以退, 反之則否。

從《刑法》的角度來說, 我國刑法體系中沒有婚姻詐騙罪這個罪名, 一般在實踐中如果僅以女方不願意生孩子為由, 可能並不構成詐騙罪。

3

Q3

你好, 我在老家農村修理房子, 在整修房子期間工人受傷, 要求我們賠償, 我們已與承包人簽了合同, 並且所有安全責任由承辦方負責, 且付了安全隱患費用,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有責任嗎?

A3:

你好!因為您的描述中並沒有涉及工人受傷的原因與你們的行為與工人受傷有無因果關係,

所以只能作如下判斷:如果你們將維修房屋工程發包給承包人與其工作的整個過程中不存在任何的過錯, 你們是不需要承當責任的。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 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 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你們不存在過錯, 根據你的描述, 該工人又是由承包人雇傭的, 且承包人負安全責任, 作為發包人的你們也支付了安全隱患費用。 則根據上述規定, 你們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工人因工受傷導致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4

Q4

我的女性朋友離婚分財產,男方現在以各種債務的方式讓共同財產歸為己有,還要求女方與男方共同償還債務,女方代理律師還把女方的動態告訴男方,女方現在非常被動。而且他們結婚才一年,男方就主動提出離婚分割女方名下的財產,我懷疑這是以分割財產為目的的詐騙行為,請專家為我解答。

A4:

你好。根據您的描述,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首先,需要查實男方主張的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如果你們的離婚已經進入訴訟階段,並且在庭審中出具這些虛假的債務,那麼男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若債務真實存在,則要區分男方主張的債務是婚前債務還是婚後債務。如果是婚前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男方的婚前債務除非是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為男方個人債務,女方不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婚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

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是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除外。

最後,關於女方名下財產問題。如雙方婚前沒有特殊的約定,女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不需要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後所得,除非是例外情況,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對此《婚姻法》第18條有明確的規定。

最後,如果你朋友的律師不盡責,可以去當地律協反映情況,解除代理合同,重新委託律師。

5

Q5

嫂子和哥哥結婚只辦了酒席但是一直沒有領結婚證,現在爸媽給哥哥買房子寫的哥哥的名字,想問一下如果以後哥嫂感情有變故離婚,房子要分給嫂子嗎?

A5: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以後你的哥嫂感情發生變化,房子不需要分給你的嫂子。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雙方在婚姻登記機構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婚姻關係,因此你哥哥和“嫂子”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你父母為你給你哥哥買的房子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規定,屬於你哥哥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以後他們的感情有變故導致“離婚”,自然是不需要分給你“嫂子”的。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你們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工人因工受傷導致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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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的女性朋友離婚分財產,男方現在以各種債務的方式讓共同財產歸為己有,還要求女方與男方共同償還債務,女方代理律師還把女方的動態告訴男方,女方現在非常被動。而且他們結婚才一年,男方就主動提出離婚分割女方名下的財產,我懷疑這是以分割財產為目的的詐騙行為,請專家為我解答。

A4:

你好。根據您的描述,需要分情況來分析。

首先,需要查實男方主張的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如果你們的離婚已經進入訴訟階段,並且在庭審中出具這些虛假的債務,那麼男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其次,若債務真實存在,則要區分男方主張的債務是婚前債務還是婚後債務。如果是婚前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男方的婚前債務除非是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否則為男方個人債務,女方不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婚後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

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是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除外。

最後,關於女方名下財產問題。如雙方婚前沒有特殊的約定,女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所有,不需要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後所得,除非是例外情況,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對此《婚姻法》第18條有明確的規定。

最後,如果你朋友的律師不盡責,可以去當地律協反映情況,解除代理合同,重新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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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嫂子和哥哥結婚只辦了酒席但是一直沒有領結婚證,現在爸媽給哥哥買房子寫的哥哥的名字,想問一下如果以後哥嫂感情有變故離婚,房子要分給嫂子嗎?

A5: 

你好。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以後你的哥嫂感情發生變化,房子不需要分給你的嫂子。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雙方在婚姻登記機構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婚姻關係,因此你哥哥和“嫂子”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你父母為你給你哥哥買的房子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的規定,屬於你哥哥的婚前個人財產,如果以後他們的感情有變故導致“離婚”,自然是不需要分給你“嫂子”的。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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