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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義務應以有效勞動關係為前提

【案情】

2015年5月10日, 藍天醫院招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楊某在院從事醫療活動。 後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出楊某無證的問題, 要求其停止工作。 2015年10月20日, 藍天醫院下發了關於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上班的檔, 並於11月4日通知楊某不再上班。 楊某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藍天醫院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仲裁委逾期未受理, 楊某訴至法院。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 執業醫師法規定, 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 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該規定應屬管理性規定, 也即勞動者未取得醫師資格不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效力。

此外, 即使雙方建立的勞動關係無效, 勞動合同法也未規定用人單位可因此免除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 因此, 藍天醫院應支付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另一種觀點認為, 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事關病人人身健康權, 因此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必須取得執業資格, 此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勞動關係無效, 此時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相應責任, 與勞動合同合法性原則相悖, 因此, 藍天醫院不應支付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評析】

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 理由如下:

1.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不具備資質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區分。

立法對勞動合同的否定性評價應在維護合同自由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達至平衡, 因此, 只有在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 才應否定合同效力。 勞動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國家確定職業分類, 對規定的職業制度職業技能標準, 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國家在一些技術要求高、關係人民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的職業中, 實行職業資格認證、就業准入制度, 目的在於規範勞動力市場, 促進勞動者提高自身技術業務素質, 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用人單位違反就業准入制度招收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勞動者, 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現為三類: 私人利益及其他利益、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一般而言, 僅當用人單位的上述行為侵害到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時, 才應成為否定勞動合同效力的依據, 侵害了其他法益的情形都不能否定其效力。 如單位招收不具有焊工證的勞動者從事焊工作業, 可能會侵害產品定作人的合法權益, 但此種情形並不必然損害國家或社會利益, 進而導致雙方勞動合同無效。

2.禁止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人員從事醫師執業活動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執業醫師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醫師經註冊後, 方可在執業範圍內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 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執業關涉病人的人身健康權, 如允許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員獨立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則會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執業醫師法關於醫師執業資質的規定應屬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 藍天醫院招用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楊某獨立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 雙方的勞動關係應屬無效。

3.勞動關係無效前提下, 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 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對於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能否請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 用人單位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前提是勞動關係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原則。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已被確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況下, 若仍要求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顯然與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的要求相悖, 即使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 該勞動合同亦屬無效。 本案中, 已認定藍天醫院與楊某之間勞動關係無效的情況下, 楊某主張藍天醫院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不應支持。

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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