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以案釋法》運用購物助手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重播】

淘寶公司認為, 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故起訴請求判令載信公司、載和公司停止侵權, 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和合理開支15萬元, 並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認為, “幫5淘”購物助手未經許可, 在淘寶網頁面關鍵位置插入減價按鈕, 以價格補貼的方式引導原先選擇在淘寶網購物的用戶改在“幫5買”網站獲得購物服務, 減損了淘寶網作為購物入口優先選擇的優勢, 破壞了其用戶粘性, 造成消費者對原被告間關係的誤認。 該行為的本質系利用原告競爭優勢, 以對原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方式謀求自身交易機會,

違反了購物助手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 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萬元, 並消除影響。 判決後, 兩被告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不同觀點】

本案中就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幫5淘”購物助手以修改頁面代碼的方式在淘寶網各層級頁面插入多種標識, 使得被告的資訊及其推薦的商品等在原告頁面中得到免費展示, 被告因此從中受益。 該購物助手將大量原打算在原告網站交易的使用者引導至被告網站, 破壞了原告網站的交易, 嚴重影響了原告網站的用戶體驗, 還導致用戶誤認為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合作關係。

上述行為系利用原告網站謀取不正當利益, 侵犯了原本應當屬於原告所享有的合法利益, 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二種觀點認為, 就“幫5淘”提供的服務而言, 從行為目的看, 是為了滿足使用者關於網路購物的合理需求, 無“流量劫持”或“搭便車”的故意;從行為手段看, 使用的是流覽器擴展技術這一合法中立的技術, 且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從行為結果看, 被告未獲取直接利益, 未損害原告平臺的利益, 相反對其有促進作用。 因此, 上述行為並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第三種觀點認為, 互聯網的生命力在於開放和創新,

一個新興行業的經營者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其他原有經營者的利益, 但對其行為正當與否的評判應持謹慎態度。 用戶利益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會公共利益, 在對一個新興行業的判斷上, 應相信用戶選擇和市場選擇, 司法不宜過多、過度干預。 就購物助手而言, 判斷其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考量標準包括:購物助手的安裝和運行是否尊重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購物助手輔助使用者實現的目的是否正當;原告與使用者之間是否存在協議關係且被不當地干涉和破壞;原告是否有不可挽回的實際損失。 根據以上標準, 涉案“幫5淘”購物助手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官回應】

購物助手破壞網站的用戶粘性構成不正當競爭

互聯網領域的競爭日新月異, 網路從業者實施的損害其他經營者利益的行為並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體規定, 為此受損一方多會選擇以該法第二條的原則性條款為依據起訴。 在適用該條的實踐中, 被控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是認定的重點和難點。

1.不正當性的認定標準

在互聯網這樣一個競爭充分, 且不同經營者往往需要互相導入流量、各種產品間具有一定依附性、關聯性的市場領域, 很多經營行為尤其是有一定開創性的新型經營模式, 均會或多或少地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利益, 但也會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福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具有多元性,

除了要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外, 還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乃至公共利益。 因此, 在互聯網領域, 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 並不代表必然構成不正當競爭。 只有在造成損害的同時, 被控行為還具有不正當性時, 才能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即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 在市場競爭中, 誠實信用原則亦體現為公認的商業道德, 即特定商業領域中市場交易參與者所普遍認知和接受的行為標準。 應從更多利益主體的角度, 分析被控行為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及競爭秩序所產生的影響, 並對影響後果進行嚴格而精細的利益考量和比對分析, 防止脫離競爭法的目標進行泛道德化評判。在具體認定中,應分析特定商業領域的一般實踐、交易雙方的主觀狀態、行為方式、行為後果等因素,在此基礎上進行多方利益的平衡及評判。

2.購物助手領域的一般情況

購物助手是隨著網路購物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服務模式,其核心功能在於比價,即為消費者提供縱向比價、橫向比價、降價提醒等比價服務,有的還提供垂直搜索、全網收藏等服務。上述功能的運作原理與搜尋引擎類似,即通過爬蟲技術檢索各大購物網站的商品資訊並進行大資料分析後,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款式等方面的參考。這一商業模式借用了不同購物網站的用戶基礎,有利用他人平臺拓展業務之嫌。

但該商業模式通過技術的創新和整合,使得消費者可實現不同購物平臺商品間的即時比較,解決了網購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能提高價格透明度、促進選擇的多樣化,有助於提升消費者福祉。同時,也使得購物平臺更願意通過個性化服務吸引使用者,有助於鼓勵創新,提高競爭的充分性。從這個角度上看,購物助手相對于購物網站所實施的競爭行為,屬於應受鼓勵的良性競爭,購物網站應對這一商業模式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但是,購物網站經營者對其網站的展示空間享有正當權益,購物助手若要在該空間拓展服務須謹慎適度。購物助手應充分尊重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所插入資訊的內容、位置、功能等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不當干擾購物網站的正常經營或使消費者對交易對象或平臺產生混淆。

3.涉案購物助手行為正當與否的評判

“幫5淘”系為網路購物提供比價、垂直搜索、幫購等服務的購物助手軟體。從行為方式來看,“幫5淘”在淘寶網商品詳情頁插入的標識和按鈕系直接嵌入淘寶網頁面的顯著位置,與淘寶網原有頁面內容融為一體,且減價按鈕還引導消費者至被告網站交易。使用者無法選擇關閉上述資訊,該行為破壞了原告網站頁面的完整性,使得原告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網站上正常展示資訊,已屬於過度妨礙原告正常經營的行為。

其行為後果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幫5淘”所提供的服務能為消費者帶來福利,具有一定的正面市場效應。二是“幫5淘”借助消費者對原告平臺服務品質的信任及追求優惠的心理而增加了被告網站的使用者註冊量及交易量,被告可從中獲利。三是原告會因被告行為而受損。這是因為,對電子商務網站而言,流量入口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淘寶網以提供免費平臺為基礎,通過極為豐富的商品、服務供量以及多樣化的增值服務和特色服務,培育出大量穩定的用戶,使其成為消費者網路購物時最為優先選擇的流量入口,具有極高的用戶粘性。雖然“幫5淘”的幫購服務仍是在淘寶網下單,並無證據顯示原告網站總體流量有所減少,但消費者的流量起始入口發生了變化,即原先選擇在淘寶網直接購物的用戶改為選擇在“幫5買”網站獲得購物服務。此外,由於“幫5淘”的介入,與淘寶網商戶進行交易的是被告而非消費者,這意味著原告將無法掌握相應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資料資訊,而這些資料資訊對於電子商務類網站無疑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

可見,“幫5淘”的涉案行為破壞了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長此以往,還有可能導致網路購物平臺失去培育使用者粘性的動力,破壞網路購物這一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另外,“幫5淘”的減價按鈕將消費者引至被告網站進行交易,還可能使消費者對提供服務的主體產生混淆。雖然涉案軟體在使用者安裝前作了一定告知,但該告知內容難以有效消除相關公眾在軟體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混淆。

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被告行為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害與其實現的正面效應不符合比例原則。被告提供比價、幫購等服務並非必須通過將減價按鈕直接嵌入淘寶網頁面的手段來實現,而是可以通過其他更為適當的方式開展業務。例如,被告在審理中提供了返利網、搜狗購物助手等其他購物助手的證據,但上述購物助手均未採取在購物網站頁面核心位置插入減價按鈕的方式,更未介入消費者與相應網路賣家之間的交易。購物助手為消費者提供比價等服務的行為值得肯定,但其提供服務的具體方式應予以適度規制。禁止“幫5淘”的涉案行為,並非禁止購物助手這一商業模式,不會對購物助手經營者及行業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卻能夠保護原告目前的主要盈利模式。

綜上,應認定“幫5淘”購物助手的涉案行為違反了購物助手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防止脫離競爭法的目標進行泛道德化評判。在具體認定中,應分析特定商業領域的一般實踐、交易雙方的主觀狀態、行為方式、行為後果等因素,在此基礎上進行多方利益的平衡及評判。

2.購物助手領域的一般情況

購物助手是隨著網路購物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一種服務模式,其核心功能在於比價,即為消費者提供縱向比價、橫向比價、降價提醒等比價服務,有的還提供垂直搜索、全網收藏等服務。上述功能的運作原理與搜尋引擎類似,即通過爬蟲技術檢索各大購物網站的商品資訊並進行大資料分析後,為消費者提供價格、款式等方面的參考。這一商業模式借用了不同購物網站的用戶基礎,有利用他人平臺拓展業務之嫌。

但該商業模式通過技術的創新和整合,使得消費者可實現不同購物平臺商品間的即時比較,解決了網購資訊不對稱的問題,能提高價格透明度、促進選擇的多樣化,有助於提升消費者福祉。同時,也使得購物平臺更願意通過個性化服務吸引使用者,有助於鼓勵創新,提高競爭的充分性。從這個角度上看,購物助手相對于購物網站所實施的競爭行為,屬於應受鼓勵的良性競爭,購物網站應對這一商業模式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但是,購物網站經營者對其網站的展示空間享有正當權益,購物助手若要在該空間拓展服務須謹慎適度。購物助手應充分尊重用戶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所插入資訊的內容、位置、功能等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以避免不當干擾購物網站的正常經營或使消費者對交易對象或平臺產生混淆。

3.涉案購物助手行為正當與否的評判

“幫5淘”系為網路購物提供比價、垂直搜索、幫購等服務的購物助手軟體。從行為方式來看,“幫5淘”在淘寶網商品詳情頁插入的標識和按鈕系直接嵌入淘寶網頁面的顯著位置,與淘寶網原有頁面內容融為一體,且減價按鈕還引導消費者至被告網站交易。使用者無法選擇關閉上述資訊,該行為破壞了原告網站頁面的完整性,使得原告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網站上正常展示資訊,已屬於過度妨礙原告正常經營的行為。

其行為後果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幫5淘”所提供的服務能為消費者帶來福利,具有一定的正面市場效應。二是“幫5淘”借助消費者對原告平臺服務品質的信任及追求優惠的心理而增加了被告網站的使用者註冊量及交易量,被告可從中獲利。三是原告會因被告行為而受損。這是因為,對電子商務網站而言,流量入口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淘寶網以提供免費平臺為基礎,通過極為豐富的商品、服務供量以及多樣化的增值服務和特色服務,培育出大量穩定的用戶,使其成為消費者網路購物時最為優先選擇的流量入口,具有極高的用戶粘性。雖然“幫5淘”的幫購服務仍是在淘寶網下單,並無證據顯示原告網站總體流量有所減少,但消費者的流量起始入口發生了變化,即原先選擇在淘寶網直接購物的用戶改為選擇在“幫5買”網站獲得購物服務。此外,由於“幫5淘”的介入,與淘寶網商戶進行交易的是被告而非消費者,這意味著原告將無法掌握相應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資料資訊,而這些資料資訊對於電子商務類網站無疑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

可見,“幫5淘”的涉案行為破壞了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長此以往,還有可能導致網路購物平臺失去培育使用者粘性的動力,破壞網路購物這一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另外,“幫5淘”的減價按鈕將消費者引至被告網站進行交易,還可能使消費者對提供服務的主體產生混淆。雖然涉案軟體在使用者安裝前作了一定告知,但該告知內容難以有效消除相關公眾在軟體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混淆。

從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被告行為對原告所造成的損害與其實現的正面效應不符合比例原則。被告提供比價、幫購等服務並非必須通過將減價按鈕直接嵌入淘寶網頁面的手段來實現,而是可以通過其他更為適當的方式開展業務。例如,被告在審理中提供了返利網、搜狗購物助手等其他購物助手的證據,但上述購物助手均未採取在購物網站頁面核心位置插入減價按鈕的方式,更未介入消費者與相應網路賣家之間的交易。購物助手為消費者提供比價等服務的行為值得肯定,但其提供服務的具體方式應予以適度規制。禁止“幫5淘”的涉案行為,並非禁止購物助手這一商業模式,不會對購物助手經營者及行業利益造成實質影響,卻能夠保護原告目前的主要盈利模式。

綜上,應認定“幫5淘”購物助手的涉案行為違反了購物助手領域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