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巴林左旗村民張某走進田間, 開始盤算今年的糧食購銷計畫。 而在過去的幾年, 他一直被困在200多萬元玉米款無法兌現的案子裡, 根本沒心情想經營的事兒。
事情要從2013年11月說起。 張某經人介紹, 與赤峰某澱粉公司業務經理口頭達成銷售玉米協議, 商定在2013年陰曆臘月二十三之前付清全部玉米款。 後來, 張某先後向該公司送了1287.27噸玉米, 總價款248.5萬餘元。 可經多次催要, 張某僅拿到了44萬元貨款。
2014年春節過後,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返回山東老家, 對張某謊稱在辦理銀行貸款。
“我的玉米都是從老百姓那兒賒來的。 沒有錢, 怎麼辦?”張某急了, 馬上向公安機關報案。 張某認為, 王某隱瞞公司資不抵債的真相, 在明知虧損的情況下, 採取高價賒進玉米原料, 以低價銷售、加工澱粉等, 將回籠銷售收入據為己有, 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光張某一個, 王某還欠了數家玉米收購戶的款項。 2014年10月, 王某在山東省東平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赤峰市公安局於2015年2月3日偵查終結, 以王某涉嫌合同詐騙罪向赤峰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赤峰市檢察院將此案移交元寶山區檢察院。 2015年7月28日, 元寶山區檢察院以王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證據不足, 作出不起訴決定。
受案後, 經過反復調查, 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副處長王克偉發現, 該案涉及多地、牽涉多家民營企業。 如果不能妥善處理, 很可能影響當地玉米購銷的積極性, 甚至會對農業生產產生影響。
經過對王某公司資產評估情況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該公司總資產大於總負債, 對於拖欠張某的玉米款具有償還能力。 而且, 王某公司有正常的經營行為, 只是由於經營不善造成了虧損, 以至於欠張某的玉米款不能及時償還, 屬於民事經濟糾紛, 應與合同詐騙罪區分開來。
案件尚在辦理中,
經檢察院承辦人數次調解, 最終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和解協議。 “既要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又要幫助當事人及時獲得賠償, 促成雙方和解, 才能真正案結事了。 ”王克偉說。
如今, 王某正在與政府積極對接。 身上的債務快卸下去了, 他也輕鬆了許多:“感謝檢察官耐心釋法, 促成和解。 這件事給我上了最好的一課, 為商之道, 誠信是金。 今後, 我一定以此為戒, 合法經營, 誠信經營, 辦好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