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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剛公佈的全國導考大綱與去年的有啥不同?|贈書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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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本微信公眾號推送《2018年全國導遊資格考試大綱》印發了|詳情後, 獲得考生們的廣泛關注。 不少考生還紛紛留言想要教輔資料, 我們隨即聯繫了中國旅遊出版社, 不僅為大家爭取了免費的10套《2018版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統編教材》, 還請出版社的專業人士梳理了2018年全國導遊考試新舊大綱詳細對比!

集中注意力, 小夥伴們往下看!

2018年全國導遊考試新大綱與2017舊大綱對比分析

一、考試性質(沒有變化)

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為國家和社會選拔合格導遊人才的全國統一的准入類職業資格考試。 考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目的是檢驗考生是否具備從事導遊職業的基本素養、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考試科目(沒有變化)

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科目包括:

(一)科目一“政策與法律法規”;

(二)科目二“導遊業務”;

(三)科目三“全國導遊基礎知識”;

(四)科目四“地方導遊基礎知識”;

(五)科目五“導遊服務能力”。

三、考試語種(沒有變化)

考試語種分為中文和外語兩種, 其中外語類包括英語、日語、俄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朝鮮語、泰語等。

四、考試要求(沒有變化)

對上述科目內容, 分別從瞭解、熟悉、掌握等三個層次對考生進行考察。

五、考試形式(沒有變化)

考試形式

內容

考試方式

標準

筆試

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電腦考試

考試大綱(全國統一)

現場考試

科目五

室內模擬

考試大綱;《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現場考試工作標準(試行)》

六、筆試形式、時長及科目內容占比(沒有變化)

筆試

考試科目

考試時長

各科目內容占比情況

試卷一

“科目一”和“科目二”

90分鐘

“科目一”=50%“科目二”=50%

試卷二

“科目三”和“科目四”

90分鐘

未明確

七、筆試考點分佈情況(有變化)

年份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科目四

2018

16個

15個

17個

2017

14個

10個

16個

簡要比對分析

新增關於“黨的十九大的時政要聞”、“最近一年以來的國內外時事政治”以及«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等最新管理辦法

將原有考點重新拆分, 常規考點小知識項增減變化外

將原有考點重組並調整順序, 常規考點小知識項的增減變化

八、筆試考試題型及分值分佈(有變化)

2018:

客觀題

題目數量

每題分值

對應總分值

單選題

90題

0.5分

45分

多選題

35題

1分

35分

判斷題

40題

0.5分

20分

總計

165題

*

100分

2017:

客觀題

題目數量

每題分值

對應總分值

單選題

80題

0.5分

40分

多選題

30題

1.5分

45分

判斷題

30題

0.5分

15分

總計

140題

*

100分

分析:

(一)總分值、題型:不變;

(二)總題目數量:較去年增加25道;

(三)判斷題:比重加強, 題量增加(增10題), 每題分值不變, 總分值比重加強(卷面增5分);

(四)單選題:比重加強, 題量增加(增10題), 每題分值不變, 總分值比重加強(卷面增5分);

(五)多選題:題量比重加強, 題量增加(增5題), 但每題分值降低為1分(原1.5分),

總分值比重降低(卷面減10分);

(六)其他:針對選擇題的選項描述未出細則;

(七)初步判斷:單從新大綱的題型及對應題量、分值的調整, 可以初步判斷2018年筆試考試的總體難度有所降低。

九、口試考查內容及分值(有變化)

2018:

科目五

時長

景點講解考察範圍

總分值

考查專案及占比情況

中文類考生

≥15分鐘

≥12個

100分

景點講解 45%

語言表達 20%

導遊服務規範 10%

應變能力 10%

綜合知識 10%

禮貌儀態 5%

外語類考生

≥25分鐘

≥5個

100分

景點講解 30%

語言表達 25%

口譯 20%

導遊服務規範 10%

應變能力 5%

綜合知識 5%

禮貌儀態 5%

2017:

科目五

時長

景點講解考察範圍

總分值

考查專案及占比情況

中文類考生

≥15分鐘

≥12個

100分

景點講解 50%

語言表達 15%

導遊服務規範 10%

應變能力 10%

綜合知識 10%

禮貌儀態 5%

外語類考生

≥25分鐘

≥5個

100分

景點講解 30%

語言表達 25%

口譯 20%

導遊服務規範 10%

應變能力 5%

綜合知識 5%

禮貌儀態 5%

分析:

總體變化不大。只有中文類的個別考察項目比重稍有變化,即“景點講解”比重降低(由去年的50%降低為45%);“語言表達”比重提升(由去年的15%提升至20%)。從2017年考綱中將“語言表達”項從原“語言和禮貌儀態”單獨剝離出來,並加強分值比重,在此基礎上,在2018年新考綱中再次提升了分值比重,可見,其重要性日益凸顯。

十、全國統考科目考試大綱

科目一:《政策與法律法規》

(一)考試目的(沒有變化)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党和國家的基本國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務、重大方針政策以及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內容(有變化)

注:紅色加粗字體為新增內容,藍色加粗字體為刪除內容;學習層次要求分別以“★”(瞭解)、“★★”(熟悉)、“★★★”(掌握)表示。

1.關於黨的“十九大”的時政要聞(2018年新增考點,2017年沒有涉及)

熟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和豐富內涵;掌握黨的十九大大會主題;瞭解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瞭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意義;掌握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熟悉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掌握“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任務要求;熟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瞭解國防和軍隊建設、港澳臺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瞭解堅定不移從嚴治黨的重大部署。

分析:(全部為新增內容)

(1)關於法律:無。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黨的十九大大會主題;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任務要求。

新增(★★)考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和豐富內涵;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

新增(★)考點: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意義;國防和軍隊建設、港澳臺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堅定不移從嚴治黨的重大部署。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2.重大法律法規(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總目標;熟悉《決定》規定的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六大任務”;熟悉黨的十九大關於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內容。

2017:

瞭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總目標;熟悉《決定》規定的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六大任務”;熟悉《國家旅遊局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意見》(旅發〔2014〕241 號)所提出的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重要意義和措施。

新增(★★)考點:黨的十九大關於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內容。

刪除考點:《國家旅遊局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意見》(旅發〔2014〕241 號)所提出的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重要意義和措施。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3.《憲法》的基本知識(有變化)

2018: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序言和總綱的內容,熟悉《憲法》規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國策、基本制度、根本任務;掌握《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熟悉《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

2017: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序言和總綱的內容,熟悉《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國策、基本制度、根本任務;掌握《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

義務;熟悉《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

新增(★★)考點:《憲法》規定的指導思想。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4.旅遊方針政策(有變化)

2018:

瞭解《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 年)》(國辦發〔2013〕10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6〕5 號)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熟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 號)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制定背景、發展趨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規劃指標和主要任務。

2017:

熟悉《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 號)、《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 號)、《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 年)》(國辦發〔2013〕10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6〕5 號)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制定背景、發展趨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規劃指標和主要任務。

分析:

(1)關於法律:新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刪除《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

刪除考點:《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5.《旅遊法》的立法知識(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立法背景和框架;熟悉《旅遊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發展原則等總則的內容;掌握《旅遊法》的基本內容、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

6.《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細則及罰則規定(沒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於旅遊者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消費者及其權利、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和禁止行為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瞭解《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旅辦發〔2016〕139 號)關於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被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的主要行為、“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內容以及評審、申辯、動態管理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及適用、旅遊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處罰的規定。

7.《合同法》與旅遊服務合同(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熟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和終止;掌握關於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規定;熟悉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規定。

2017: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和終止;掌握關於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規定;掌握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規定。

(2)關於知識點:無變化。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8.《侵權責任法》的基本知識(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一般規定的內容;熟悉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瞭解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熟悉監護人責任、用人責任的規定;熟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掌握關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的規定。

9.旅行社法律制度(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辦發〔2013〕170 號)關於旅行社(包括分支機搆)設立與變更的規定;熟悉旅行社經營範圍、經營原則的規定;掌握旅行社的經營規範、旅行社權利和義務等法律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017: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辦發〔2013〕170號)關於旅行社(包括分支機搆)設立與變更、經營範圍、經營原則的規定;掌握旅行社的經營規範、旅行社權利和義務等法律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關於知識點:無。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關於旅行社(包括分支機搆)設立與變更的規定”,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10.導遊員管理法律制度(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於導遊資格考試、導遊執業許可和導遊執業管理、導遊執業保障與激勵、導遊從事領隊服務的條件、導遊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017: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於導遊員的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許可制度和執業行為規範、導遊從事領隊服務的條件、導遊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LBT 039-2015)關於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總體要求,熟悉具體規範的規定。

分析:

(1)關於法律:新增《導遊管理辦法》。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導遊執業管理、保障與激勵。

刪除考點:導遊執業行為規範。

即將執業的“管理、保障與激勵”替換原有的“行為規範”。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1.旅遊安全和保險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安全管理辦法》關於旅遊安全法律制度、旅遊經營者安全經營義務與責任、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的規定;熟悉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瞭解旅遊突發事件等級及相關罰則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關於責任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

12.旅遊出入境與旅遊交通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關於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的證件制度;熟悉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關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關於鐵路運輸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相關法律責任、旅客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關於道路運輸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關於娛樂場所的設立、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13.履行輔助人的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關於飯店經營者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責任的規定。熟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關於娛樂場所的設立、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14.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有變化)

2018:

熟悉《風景名勝區條例》關於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合理利用和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關於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區域構成、管理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關於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於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關於博物館設立、管理、社會服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關於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及締約國義務的規定。

2017:

熟悉《風景名勝區條例》關於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合理利用和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於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關於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區域構成、管理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的規定。

分析:

(1)關於法律: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及其相關法律責任。

新增(★)考點:博物館設立、管理、社會服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世界文化遺產和

自然遺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締約國的義務。

刪除考點: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國家保護、國際保護。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5.解決旅遊糾紛的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瞭解旅遊糾紛及其特點;熟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關於旅遊投訴及其構成要件的規定;掌握旅遊投訴案件的受理和處理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的規定。熟悉《旅行社服務品質賠償標準》(旅辦發〔2011〕44 號)關於旅遊主管部門調解旅遊糾紛時執行的賠償依據的規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16.關於國內外時政(2018年新增考點,2017年沒有涉及)

2018:瞭解 2017 年 10 月以來的國內外時事政治。

分析:

新增(★)考點,具 體內容以中國旅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新教材為准,同時需結合同期時政要聞。

科目二:《導遊業務》

(一)考試目的(沒有變化)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導遊職業道德規範和素質要求、導遊服務規範,以及導遊服務相關知識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程度,檢查考生對導遊語言技能、帶團技能、講解技能和應變技能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內容

1.導遊服務(有變化)

2018:

瞭解旅行社的發展歷史、主要業務和產品類型,瞭解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和旅遊景區品質等級的劃分;瞭解導遊服務的產生及其發展歷程,瞭解導遊服務的定義和現代導遊服務的特點,熟悉導遊服務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熟悉導遊職業道德規範的基本內容;掌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旅遊行業核心價值觀。

2017:

瞭解旅行社的歷史發展、主要業務和旅遊產品類型;瞭解導遊服務的產生及其發展以及我國導遊服務的發展歷程;瞭解導遊服務的概念,現代導遊服務的特點;熟悉導遊服務的性質、地位與作用;掌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旅遊行業核心價值觀以及導遊職業道德規範的基本內容。

分析:

(1)關於知識點:

新增(★)知識點: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和旅遊景區品質等級的劃分。

刪除考點:我國導遊服務的發展歷程。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導遊職業道德規範的基本內容”,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2.導遊概況(有變化)

2018:

瞭解導遊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熟悉導遊的定義和分類;熟悉導遊的從業素質、職責及禮儀規範;熟悉導遊應該具備的修養和工作中的行為規範。

2017:

瞭解導遊的報考條件;熟悉導遊的定義、分類;掌握各類導遊的職責、從業素質及禮儀規範要求;掌握導遊應有的修養以及工作中的行為規範。

分析:

(1)關於知識點:無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導遊的從業素質、職責及禮儀規範”,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導遊應有的修養以及工作中的行為規範”,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3.文明旅遊規範(有變化)

2018:

掌握《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的內容,引導遊客文明旅遊。

2017:

瞭解《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LBT 039-2015)關於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總體要求;熟悉具體規範的規定。

分析:

(1)關於知識點:原屬科目一考察內容,新考綱將其調整至科目二。

擴展(★★★)考點:將原“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總體要求、具體規範”擴展至“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的內容”。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內容擴展後,“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的內容”的考察要求統一提升至★★★。

4.團隊旅遊(沒有變化)

2018:

掌握旅遊團隊的導遊服務程式和服務品質要求。

5.散客旅遊(有變化)

2018:

了解散客旅遊的定義和特點,掌握散客導遊服務程式和服務品質要求。

2017:

了解散客旅遊的類型,熟悉散客旅遊的特點,掌握散客導遊服務程式和服務品質要求。

新增(★)考點:散客旅遊的定義。

刪除考點:刪除散客旅遊的類型。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散客旅遊的特點”,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6.導遊的帶團技能(有變化)

2018:

瞭解導遊帶團的特點和原則,熟悉導遊主導地位的確立和導遊形象的塑造,掌握導遊提供心理服務、活躍氣氛、引導遊客審美、組織和協調、接待重點遊客的方法和技巧。

2017:

熟悉導遊帶團的特點和原則;掌握導遊同遊客交往的原則和技巧;掌握導遊引導旅遊者行為,調動遊客遊興的方法;掌握導遊同旅遊接待單位、導遊服務集體之間以及同司機之間合作共事的方法。

新增(★★★)考點:導遊提供心理服務、活躍氣氛、引導遊客審美、組織和協調、接待重點遊客的方法和技巧。

新增(★★)考點:熟悉導遊主導地位的確立和導遊形象的塑造。

刪除考點:導遊同遊客交往的原則和技巧;導遊引導旅遊者行為,調動遊客遊興的方法;導遊同旅遊接待單位、導遊服務集體之間以及同司機之間合作共事的方法。

考點變化較大,將原來籠統的知識點細化拆分。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導遊帶團的特點和原則”,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7.導遊的講解技能(有變化)

2018:

瞭解導遊語言的內涵和特性,掌握導遊口頭語言的表達技巧和態勢語言的運用技巧,熟悉導遊語言的溝通技巧;熟悉導遊講解的原則和要求,掌握常用的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

2017:

瞭解導遊語言的概念、特點,熟悉導遊語言的基本要求,掌握口頭語言的表達方式和體態語言的運用;熟悉導遊講解的原則和要求;掌握各種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

新增(★★)考點:熟悉導遊語言的溝通技巧。

刪除考點:導遊語言的基本要求。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基本無變化,個別字詞稍有變化,但不影響學習內容,例如:2017年導遊語言的“概念、特點”改為——內涵和特性,“各種”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改為——“常用的”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

8.遊客個別要求的處理(有變化)

2018:

瞭解遊客個別要求的處理原則,掌握遊客在餐飲、住宿、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方面個別要求的處理辦法,掌握遊客要求自由活動、親友隨團活動、中途退團、延長旅遊期限的處理辦法。

2017:

瞭解遊客個別要求的處理原則;掌握遊客在住房、餐飲、娛樂、購物等方面個別要求的處理辦法;掌握遊客要求自由活動、親友隨團活動、要求中途退團或延長旅遊期限的處理辦法;掌握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遊客的接待技巧。

刪除考點: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遊客的接待技巧。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9.旅遊事故與自然災害(有變化)

2018:

瞭解旅遊事故的類型和特點;熟悉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產生的原因,掌握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的預防與處理方法;掌握旅遊計畫和行程變更的處理方法;掌握遊客證件、行李、錢物遺失和遊客走失的預防與處理方法;掌握遊客在旅遊過程中患病的處理方法,熟悉遊客死亡的處理方法;掌握遊客不當言行的處理方法;掌握旅遊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災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事故的預防與處理方法;掌握地震、泥石流、洪水、颱風、海嘯等重大自然災害的避險方法。

2017:

瞭解旅遊事故的類型、特點;熟悉旅遊事故產生的原因;掌握旅遊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和程式;掌握旅遊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災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辦法;掌握遊客旅遊過程中患病、死亡的處理辦法;掌握旅遊計畫和行程變更的處理辦法;掌握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的預防與處理辦法;掌握遊客證件、行李、錢物遺失和遊客走失的預防與處理辦法;掌握遊客不當言行的處理辦法。瞭解自然災害的類型;掌握地震、颱風、洪水、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傳染疾病的應對措施。

分析:

(1)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海嘯的避險方法。

新增(★★)考點: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產生的原因。

刪除考點:旅遊事故產生的原因;重大傳染病的應對措施。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遊客死亡的處理辦法”,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考點順序有所調整,將原“旅遊事故產生的原因”細化為——“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產生的原因”。

10.遊客投訴(有變化)

2018:

瞭解遊客投訴的心理,熟悉遊客投訴的處理方法。

2017:

瞭解遊客投訴的原因,熟悉遊客投訴的心理,掌握遊客投訴的處置辦法。

刪除考點:遊客投訴的原因。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遊客投訴的心理”,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遊客投訴的處置辦法”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11.入出境知識(有變化)

2018:

掌握旅客出入境應持有的證件和需要辦理的手續,熟悉我國海關有關出入境物品和人員的規定。

2017:

熟悉出入境應持有的證件和需要辦理的手續以及我國海關有關出入境物品和人員的規定。

分析:

(1)關於知識點:無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出入境應持有的證件和需要辦理的手續”,其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12.交通知識(有變化)

2018:

掌握航空、鐵路、水運購票、退票和攜帶物品的規定,熟悉航空機票種類、旅客誤機、航班延誤或取消、行李賠償的相關知識。

2017:

熟悉航空、鐵路、水運購票、退票和攜帶物品的規定以及航空機票種類、旅客誤機、航班延誤或取消和行李賠償的有關知識。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航空、鐵路、水運購票、退票和攜帶物品的規定”,其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13.貨幣、保險知識(有變化)

2018:

瞭解我國貨幣兌換的相關知識;瞭解信用卡知識;熟悉旅遊保險的種類及相關知識。

2017:

瞭解我國可兌換人民幣的外幣種類、旅行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規定,熟悉旅遊保險的種類及相關知識;瞭解信用卡知識;熟悉外匯知識。

刪除考點:旅行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規定;外匯知識。

擴展(★★★)考點:將原“我國可兌換人民幣的外幣種類”擴展至“我國貨幣兌換的相關知識”。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4.其他常識(有變化)

2018:

熟悉暈車(機、船)、中暑等旅遊常見疾病和急症的預防與現場處置措施;瞭解高原旅遊、冰雪旅遊、沙漠旅遊、低空旅遊、漂流和溫泉旅遊的安全常識。

2017:

熟悉暈車、中暑等旅遊常見疾病和急症的防治知識;瞭解高原旅遊、冰雪旅遊、沙漠旅遊、漂流旅遊、低空旅遊和溫泉旅遊的安全知識。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更加明確,如將“暈車”變為“暈車(機、船)”,將籠統的“防治知識”明確為“預防與現場處置措施”。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5. 國際時差與溫度、度量衡的換算(沒有變化)

2018:

瞭解時差、華氏溫度與攝氏溫度換算、度量衡換算,以及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的相關知識。

科目三:《全國導遊基礎知識》和科目四:《地方導遊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有變化)

2018: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國旅遊業發展概況,中國歷史文化,中國旅遊文學,中國古代建築,中國古典園林,中國民族民俗,中國四大宗教,中國飲食文化,中國風物特產,中國旅遊景觀,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概況以及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和中國主要旅遊客源國概況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2017: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旅遊和旅遊業基本知識,中國旅遊業發展概況,中國歷史文化,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國旅遊景觀,中國民族民俗,中國四大宗教,中國古代建築,中國古典園林,中國飲食文化,中國風物特產,部分旅遊詩詞、楹聯、遊記,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概況以及中國港澳臺地區和主要旅遊客源國概況等內容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分析:

將對“中國共產黨歷史”的考察要求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刪除原有的“旅遊和旅遊業基本知識”。同時,“中國旅遊文學”的考察地位也大幅提升,並且對其原有表述(“旅遊詩詞、楹聯、遊記”)也做了系統性概括。此外,“中國古代建築、中國古典園林”這兩項的考察地位躋升至“民族、民俗、宗教、飲食等”之前,重要地位凸顯無疑。最後,個別表述稍有調整,但不影響原知識體量。

(二)考試內容

1.黨史(有變化)

2018:

熟悉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歷程,掌握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重大事件,瞭解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

2017:

熟悉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歷程,掌握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和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

分析:

(1)關於知識點:無。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考察時間範圍延伸至十九大。

2.我國旅遊業概況(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概況。

2017:

熟悉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概況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概況”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3.中國歷史文化(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歷史的發展歷程;熟悉中國歷史各個發展階段的主要成就;熟悉中國科技發明主要知識;掌握中國哲學、文學、戲劇戲曲、中醫中藥、書畫藝術和歷史文化常識。

4.中國旅遊文學(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漢字的起源及詩詞、楹聯格律常識;熟悉名勝古跡中的著名楹聯、歷代遊記名篇的主要內容和藝術特點;掌握古典旅遊詩詞名篇的主要內容和藝術特點。

2017:

瞭解中國漢字的起源及詩詞、楹聯格律常識;熟悉楹聯的類型和名勝古跡中的著名楹聯;掌握古典旅遊詩詞名篇的內容和藝術特點;熟悉歷代遊記名篇的內容、藝術特點。

刪除考點:楹聯的類型。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調整,使表述邏輯更加優化,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5.中國古代建築(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古代建築的歷史沿革和基本特徵;熟悉中國古代建築的基本構成與等級觀念;掌握宮殿、壇廟、陵墓、古城、古長城、古鎮古村、古樓閣、古石橋和古塔的類型、佈局、特點等相關知識。

2017:

瞭解中國古代建築的歷史沿革;熟悉中國古代建築的基本構件與特點;掌握宮殿、壇廟、陵墓、古城、古長城、古鎮古村、古樓閣、古石橋和佛塔的類型、佈局和特點。

新增(★★)考點:中國古代建築的等級觀念。

新增(★)考點:中國古代建築的基本特徵。

刪除考點:中國古代建築的特點。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基本構件”變為“基本構成”,含義相同,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6. 中國古典園林(無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古典園林的起源與發展;熟悉中國古典園林的特色和分類;掌握中國古典園林的構成要素、造園藝術、構景手段和代表性園林。

7.中國民族民俗(有變化)

2018:

瞭解我國民族民俗的基本概況;熟悉我國各民族的地理分佈、文化特點與習俗風情。

2017:

熟悉中國56個民族的地理分佈、特點及習俗文化。

新增(★)考點:我國民族民俗的基本概況。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特點及習俗文化”變為“文化特點與習俗風情”,含義相近,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8.中國四大宗教(有變化)

2018:

掌握佛教、道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基本概況。熟悉宗教旅遊景觀的相關知識。

2017:

瞭解中國宗教的地理分佈特徵;掌握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的創立、發展、教義、教派、經典和標記、信奉的物件、主要稱謂、主要節日與習俗以及各宗教建築的著名建

築;熟悉宗教旅遊景觀的相關知識。

刪除考點:中國宗教的地理分佈特徵。

優先順序:關於“基督教”的相關考察內容提升至“伊斯蘭教”前列,該考點的考察優先順序提升。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調整,如將各宗教的“創立、發展、教義、教派、經典和標記、信奉的物件、主要稱謂、主要節日與習俗以及各宗教建築的著名建築”整體概述為“基本概況”,使表述內容更加優化、精煉,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9.中國飲食文化(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烹飪的發展歷史及風味流派的形成;掌握中國“四大菜系”的形成、特點及代表性菜品;熟悉中國風味特色菜——宮廷菜、官府菜、寺院菜的特點和代表菜品;掌握中國傳統名茶、名酒的分類與特點等相關知識。

2017:

瞭解中國烹飪的發展歷史及風味流派的形成;掌握中國“四大菜系”的形成、特點及代表性菜品;熟悉中國風味特色菜——宮廷菜、官府菜、寺院菜的特點和代表菜品。掌握中國傳統名茶、名酒的分類與特點。

分析:

(1)關於知識點: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0.中國風物特產(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陶器、瓷器的發展簡史,熟悉我國陶器、瓷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中國四大刺繡及其代表作;熟悉我國漆器、玉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我國文房四寶、年畫、剪紙和風箏的主要產地和特色。

2017:

瞭解中國陶器、瓷器的發展簡史,熟悉我國陶器、瓷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中國四大名繡及其代表作;熟悉我國漆器、玉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我國文房四寶、年畫、剪紙和風箏的主要產地和特色。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四大名繡”變為“四大刺繡”,含義相近,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1.中國旅遊景觀(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旅遊景觀相關知識;掌握中國主要地貌類型及代表性地貌景觀;熟悉山、水、動物、植物、天象等自然景觀知識。

2017:

熟悉中國旅遊地理相關知識;掌握中國主要地貌類型及代表性地貌景觀;掌握山、水、動物、植物、天象等自然景觀知識。

新增(★)考點:中國旅遊景觀相關知識。

刪除考點:中國旅遊地理相關知識。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山、水、動物、植物、天象等自然景觀知識”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12.中國港澳臺地區和主要客源國概況(有變化)

2018:

熟悉香港、澳門、臺灣的基本概況、民俗風情,掌握香港、澳門、臺灣的知名景點;瞭解中國主要旅遊客源國的基本概況、風俗習慣。

2017:

熟悉港澳臺地區的基本概況、民俗風情和知名景點;瞭解我國主要客源國的基本概況、民俗風情和知名景點。

刪除考點:我國主要客源國的知名景點。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調整,如將“民俗風情”變為“風俗習慣”,含義相近,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香港、澳門、臺灣的知名景點”的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13.各地概況(有變化)

2018:

熟悉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理、氣候、區劃、人口、經濟、交通、資源等概況。

瞭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

熟悉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食特點、主要美食和風物特產。

2017:

熟悉全國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概況。

分析:

(1)關於知識點:基本無變化。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將各省的“基本概況”依次拆分為“地理、氣候、區劃、人口、經濟、交通、資源”、“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與“飲食特點、主要美食和風物特產”,針對其進行不同的考察要求,這樣拆分知識點也使知識點與中旅版全導教材的對照性更強。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各省的“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14.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公園。

2017:

瞭解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國家地質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新增(★)考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

刪除考點: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調整完善考點:國家地質公園(具體內容見下一知識項)。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5.各地旅遊資源及旅遊景觀(中國遺產地景觀,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世界地質公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資源概況;掌握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遺產地景觀,熟悉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世界地質公園名錄》的中國專案景觀。

2017:

瞭解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資源;熟悉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景觀。

新增(★★)考點:中國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國的“世界地質公園”名錄。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景觀”變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遺產地景觀”,使原表述內容更加明確清晰,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中國遺產地景觀”的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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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靜

≥5個

100分

景點講解 30%

語言表達 25%

口譯 20%

導遊服務規範 10%

應變能力 5%

綜合知識 5%

禮貌儀態 5%

分析:

總體變化不大。只有中文類的個別考察項目比重稍有變化,即“景點講解”比重降低(由去年的50%降低為45%);“語言表達”比重提升(由去年的15%提升至20%)。從2017年考綱中將“語言表達”項從原“語言和禮貌儀態”單獨剝離出來,並加強分值比重,在此基礎上,在2018年新考綱中再次提升了分值比重,可見,其重要性日益凸顯。

十、全國統考科目考試大綱

科目一:《政策與法律法規》

(一)考試目的(沒有變化)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党和國家的基本國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務、重大方針政策以及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內容(有變化)

注:紅色加粗字體為新增內容,藍色加粗字體為刪除內容;學習層次要求分別以“★”(瞭解)、“★★”(熟悉)、“★★★”(掌握)表示。

1.關於黨的“十九大”的時政要聞(2018年新增考點,2017年沒有涉及)

熟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和豐富內涵;掌握黨的十九大大會主題;瞭解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瞭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意義;掌握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熟悉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掌握“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任務要求;熟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瞭解國防和軍隊建設、港澳臺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瞭解堅定不移從嚴治黨的重大部署。

分析:(全部為新增內容)

(1)關於法律:無。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黨的十九大大會主題;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任務要求。

新增(★★)考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歷史地位和豐富內涵;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使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部署。

新增(★)考點:十八大以來黨和國家事業發生的歷史性變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重大意義;國防和軍隊建設、港澳臺工作、外交工作的重大部署;堅定不移從嚴治黨的重大部署。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2.重大法律法規(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總目標;熟悉《決定》規定的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六大任務”;熟悉黨的十九大關於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內容。

2017:

瞭解《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指導思想和總目標;熟悉《決定》規定的依法治國的“五大體系、六大任務”;熟悉《國家旅遊局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意見》(旅發〔2014〕241 號)所提出的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重要意義和措施。

新增(★★)考點:黨的十九大關於新時代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內容。

刪除考點:《國家旅遊局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意見》(旅發〔2014〕241 號)所提出的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重要意義和措施。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3.《憲法》的基本知識(有變化)

2018: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序言和總綱的內容,熟悉《憲法》規定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基本國策、基本制度、根本任務;掌握《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熟悉《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

2017: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序言和總綱的內容,熟悉《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國策、基本制度、根本任務;掌握《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和

義務;熟悉《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以及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

新增(★★)考點:《憲法》規定的指導思想。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4.旅遊方針政策(有變化)

2018:

瞭解《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 年)》(國辦發〔2013〕10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6〕5 號)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熟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5 號)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制定背景、發展趨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規劃指標和主要任務。

2017:

熟悉《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發〔2009〕41 號)、《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1 號)、《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 年)》(國辦發〔2013〕10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62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6〕5 號)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十三五”旅遊業發展規劃》的制定背景、發展趨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規劃指標和主要任務。

分析:

(1)關於法律:新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刪除《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全域旅遊發展的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

刪除考點:《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旅遊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促進旅遊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國民旅遊休閒綱要(2013—2020 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旅遊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旅遊市場綜合監管的通知》的主要內容以及對我國旅遊業發展的影響”,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5.《旅遊法》的立法知識(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的立法背景和框架;熟悉《旅遊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發展原則等總則的內容;掌握《旅遊法》的基本內容、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

6.《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相關細則及罰則規定(沒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於旅遊者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消費者及其權利、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和禁止行為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瞭解《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旅辦發〔2016〕139 號)關於旅遊者、旅遊從業人員被納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的主要行為、“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資訊內容以及評審、申辯、動態管理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及適用、旅遊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及處罰的規定。

7.《合同法》與旅遊服務合同(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熟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和終止;掌握關於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規定;熟悉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規定。

2017: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和終止;掌握關於防止損失擴大義務的規定;掌握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關於旅遊服務合同的規定。

(2)關於知識點:無變化。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合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承擔方式”,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8.《侵權責任法》的基本知識(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關於一般規定的內容;熟悉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瞭解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熟悉監護人責任、用人責任的規定;熟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物件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掌握關於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的規定。

9.旅行社法律制度(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辦發〔2013〕170 號)關於旅行社(包括分支機搆)設立與變更的規定;熟悉旅行社經營範圍、經營原則的規定;掌握旅行社的經營規範、旅行社權利和義務等法律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017: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旅辦發〔2013〕170號)關於旅行社(包括分支機搆)設立與變更、經營範圍、經營原則的規定;掌握旅行社的經營規範、旅行社權利和義務等法律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關於知識點:無。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關於旅行社(包括分支機搆)設立與變更的規定”,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10.導遊員管理法律制度(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於導遊資格考試、導遊執業許可和導遊執業管理、導遊執業保障與激勵、導遊從事領隊服務的條件、導遊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2017: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關於導遊員的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許可制度和執業行為規範、導遊從事領隊服務的條件、導遊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LBT 039-2015)關於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總體要求,熟悉具體規範的規定。

分析:

(1)關於法律:新增《導遊管理辦法》。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導遊執業管理、保障與激勵。

刪除考點:導遊執業行為規範。

即將執業的“管理、保障與激勵”替換原有的“行為規範”。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1.旅遊安全和保險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遊安全管理辦法》關於旅遊安全法律制度、旅遊經營者安全經營義務與責任、旅遊目的地安全風險提示制度的規定;熟悉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瞭解旅遊突發事件等級及相關罰則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關於責任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

12.旅遊出入境與旅遊交通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關於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的證件制度;熟悉義務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關於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關於鐵路運輸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相關法律責任、旅客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關於道路運輸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規定;熟悉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關於娛樂場所的設立、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13.履行輔助人的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於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規定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關於飯店經營者權利和義務及其相關責任的規定。熟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關於娛樂場所的設立、經營規則、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14.旅遊資源保護法律制度(有變化)

2018:

熟悉《風景名勝區條例》關於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合理利用和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關於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區域構成、管理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關於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於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關於博物館設立、管理、社會服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關於世界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以及締約國義務的規定。

2017:

熟悉《風景名勝區條例》關於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合理利用和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關於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文物出境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關於自然保護區設立條件、區域構成、管理制度、保護和合理利用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瞭解《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關於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國家保護和國際保護的規定。

分析:

(1)關於法律: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博物館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及其相關法律責任;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原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傳承與傳播及其相關法律責任。

新增(★)考點:博物館設立、管理、社會服務及其相關法律責任;世界文化遺產和

自然遺產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締約國的義務。

刪除考點: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定義、國家保護、國際保護。

(3)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5.解決旅遊糾紛的法律制度(沒有變化)

2018:

瞭解旅遊糾紛及其特點;熟悉《旅遊投訴處理辦法》關於旅遊投訴及其構成要件的規定;掌握旅遊投訴案件的受理和處理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的規定。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證據的種類、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的規定。熟悉《旅行社服務品質賠償標準》(旅辦發〔2011〕44 號)關於旅遊主管部門調解旅遊糾紛時執行的賠償依據的規定。瞭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

16.關於國內外時政(2018年新增考點,2017年沒有涉及)

2018:瞭解 2017 年 10 月以來的國內外時事政治。

分析:

新增(★)考點,具 體內容以中國旅遊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新教材為准,同時需結合同期時政要聞。

科目二:《導遊業務》

(一)考試目的(沒有變化)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導遊職業道德規範和素質要求、導遊服務規範,以及導遊服務相關知識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程度,檢查考生對導遊語言技能、帶團技能、講解技能和應變技能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試內容

1.導遊服務(有變化)

2018:

瞭解旅行社的發展歷史、主要業務和產品類型,瞭解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和旅遊景區品質等級的劃分;瞭解導遊服務的產生及其發展歷程,瞭解導遊服務的定義和現代導遊服務的特點,熟悉導遊服務的性質、地位和作用;熟悉導遊職業道德規範的基本內容;掌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旅遊行業核心價值觀。

2017:

瞭解旅行社的歷史發展、主要業務和旅遊產品類型;瞭解導遊服務的產生及其發展以及我國導遊服務的發展歷程;瞭解導遊服務的概念,現代導遊服務的特點;熟悉導遊服務的性質、地位與作用;掌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旅遊行業核心價值觀以及導遊職業道德規範的基本內容。

分析:

(1)關於知識點:

新增(★)知識點: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和旅遊景區品質等級的劃分。

刪除考點:我國導遊服務的發展歷程。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導遊職業道德規範的基本內容”,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2.導遊概況(有變化)

2018:

瞭解導遊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熟悉導遊的定義和分類;熟悉導遊的從業素質、職責及禮儀規範;熟悉導遊應該具備的修養和工作中的行為規範。

2017:

瞭解導遊的報考條件;熟悉導遊的定義、分類;掌握各類導遊的職責、從業素質及禮儀規範要求;掌握導遊應有的修養以及工作中的行為規範。

分析:

(1)關於知識點:無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導遊的從業素質、職責及禮儀規範”,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導遊應有的修養以及工作中的行為規範”,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

3.文明旅遊規範(有變化)

2018:

掌握《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的內容,引導遊客文明旅遊。

2017:

瞭解《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LBT 039-2015)關於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總體要求;熟悉具體規範的規定。

分析:

(1)關於知識點:原屬科目一考察內容,新考綱將其調整至科目二。

擴展(★★★)考點:將原“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的總體要求、具體規範”擴展至“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的內容”。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內容擴展後,“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的內容”的考察要求統一提升至★★★。

4.團隊旅遊(沒有變化)

2018:

掌握旅遊團隊的導遊服務程式和服務品質要求。

5.散客旅遊(有變化)

2018:

了解散客旅遊的定義和特點,掌握散客導遊服務程式和服務品質要求。

2017:

了解散客旅遊的類型,熟悉散客旅遊的特點,掌握散客導遊服務程式和服務品質要求。

新增(★)考點:散客旅遊的定義。

刪除考點:刪除散客旅遊的類型。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散客旅遊的特點”,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6.導遊的帶團技能(有變化)

2018:

瞭解導遊帶團的特點和原則,熟悉導遊主導地位的確立和導遊形象的塑造,掌握導遊提供心理服務、活躍氣氛、引導遊客審美、組織和協調、接待重點遊客的方法和技巧。

2017:

熟悉導遊帶團的特點和原則;掌握導遊同遊客交往的原則和技巧;掌握導遊引導旅遊者行為,調動遊客遊興的方法;掌握導遊同旅遊接待單位、導遊服務集體之間以及同司機之間合作共事的方法。

新增(★★★)考點:導遊提供心理服務、活躍氣氛、引導遊客審美、組織和協調、接待重點遊客的方法和技巧。

新增(★★)考點:熟悉導遊主導地位的確立和導遊形象的塑造。

刪除考點:導遊同遊客交往的原則和技巧;導遊引導旅遊者行為,調動遊客遊興的方法;導遊同旅遊接待單位、導遊服務集體之間以及同司機之間合作共事的方法。

考點變化較大,將原來籠統的知識點細化拆分。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導遊帶團的特點和原則”,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7.導遊的講解技能(有變化)

2018:

瞭解導遊語言的內涵和特性,掌握導遊口頭語言的表達技巧和態勢語言的運用技巧,熟悉導遊語言的溝通技巧;熟悉導遊講解的原則和要求,掌握常用的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

2017:

瞭解導遊語言的概念、特點,熟悉導遊語言的基本要求,掌握口頭語言的表達方式和體態語言的運用;熟悉導遊講解的原則和要求;掌握各種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

新增(★★)考點:熟悉導遊語言的溝通技巧。

刪除考點:導遊語言的基本要求。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基本無變化,個別字詞稍有變化,但不影響學習內容,例如:2017年導遊語言的“概念、特點”改為——內涵和特性,“各種”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改為——“常用的”導遊講解方法和技巧。

8.遊客個別要求的處理(有變化)

2018:

瞭解遊客個別要求的處理原則,掌握遊客在餐飲、住宿、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方面個別要求的處理辦法,掌握遊客要求自由活動、親友隨團活動、中途退團、延長旅遊期限的處理辦法。

2017:

瞭解遊客個別要求的處理原則;掌握遊客在住房、餐飲、娛樂、購物等方面個別要求的處理辦法;掌握遊客要求自由活動、親友隨團活動、要求中途退團或延長旅遊期限的處理辦法;掌握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遊客的接待技巧。

刪除考點:兒童、老年人、殘障人士等特殊遊客的接待技巧。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9.旅遊事故與自然災害(有變化)

2018:

瞭解旅遊事故的類型和特點;熟悉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產生的原因,掌握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的預防與處理方法;掌握旅遊計畫和行程變更的處理方法;掌握遊客證件、行李、錢物遺失和遊客走失的預防與處理方法;掌握遊客在旅遊過程中患病的處理方法,熟悉遊客死亡的處理方法;掌握遊客不當言行的處理方法;掌握旅遊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災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事故的預防與處理方法;掌握地震、泥石流、洪水、颱風、海嘯等重大自然災害的避險方法。

2017:

瞭解旅遊事故的類型、特點;熟悉旅遊事故產生的原因;掌握旅遊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和程式;掌握旅遊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火災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辦法;掌握遊客旅遊過程中患病、死亡的處理辦法;掌握旅遊計畫和行程變更的處理辦法;掌握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的預防與處理辦法;掌握遊客證件、行李、錢物遺失和遊客走失的預防與處理辦法;掌握遊客不當言行的處理辦法。瞭解自然災害的類型;掌握地震、颱風、洪水、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傳染疾病的應對措施。

分析:

(1)關於知識點:

新增(★★★)考點:海嘯的避險方法。

新增(★★)考點: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產生的原因。

刪除考點:旅遊事故產生的原因;重大傳染病的應對措施。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遊客死亡的處理辦法”,其考察要求由★★★降低至★★;考點順序有所調整,將原“旅遊事故產生的原因”細化為——“漏接、錯接和誤機(車、船)事故產生的原因”。

10.遊客投訴(有變化)

2018:

瞭解遊客投訴的心理,熟悉遊客投訴的處理方法。

2017:

瞭解遊客投訴的原因,熟悉遊客投訴的心理,掌握遊客投訴的處置辦法。

刪除考點:遊客投訴的原因。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遊客投訴的心理”,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遊客投訴的處置辦法”其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11.入出境知識(有變化)

2018:

掌握旅客出入境應持有的證件和需要辦理的手續,熟悉我國海關有關出入境物品和人員的規定。

2017:

熟悉出入境應持有的證件和需要辦理的手續以及我國海關有關出入境物品和人員的規定。

分析:

(1)關於知識點:無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出入境應持有的證件和需要辦理的手續”,其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12.交通知識(有變化)

2018:

掌握航空、鐵路、水運購票、退票和攜帶物品的規定,熟悉航空機票種類、旅客誤機、航班延誤或取消、行李賠償的相關知識。

2017:

熟悉航空、鐵路、水運購票、退票和攜帶物品的規定以及航空機票種類、旅客誤機、航班延誤或取消和行李賠償的有關知識。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航空、鐵路、水運購票、退票和攜帶物品的規定”,其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13.貨幣、保險知識(有變化)

2018:

瞭解我國貨幣兌換的相關知識;瞭解信用卡知識;熟悉旅遊保險的種類及相關知識。

2017:

瞭解我國可兌換人民幣的外幣種類、旅行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規定,熟悉旅遊保險的種類及相關知識;瞭解信用卡知識;熟悉外匯知識。

刪除考點:旅行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規定;外匯知識。

擴展(★★★)考點:將原“我國可兌換人民幣的外幣種類”擴展至“我國貨幣兌換的相關知識”。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4.其他常識(有變化)

2018:

熟悉暈車(機、船)、中暑等旅遊常見疾病和急症的預防與現場處置措施;瞭解高原旅遊、冰雪旅遊、沙漠旅遊、低空旅遊、漂流和溫泉旅遊的安全常識。

2017:

熟悉暈車、中暑等旅遊常見疾病和急症的防治知識;瞭解高原旅遊、冰雪旅遊、沙漠旅遊、漂流旅遊、低空旅遊和溫泉旅遊的安全知識。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更加明確,如將“暈車”變為“暈車(機、船)”,將籠統的“防治知識”明確為“預防與現場處置措施”。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5. 國際時差與溫度、度量衡的換算(沒有變化)

2018:

瞭解時差、華氏溫度與攝氏溫度換算、度量衡換算,以及境外旅客離境退稅的相關知識。

科目三:《全國導遊基礎知識》和科目四:《地方導遊基礎知識》

(一)考試目的(有變化)

2018: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國旅遊業發展概況,中國歷史文化,中國旅遊文學,中國古代建築,中國古典園林,中國民族民俗,中國四大宗教,中國飲食文化,中國風物特產,中國旅遊景觀,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概況以及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和中國主要旅遊客源國概況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2017:

通過本科目的考試,檢查考生對旅遊和旅遊業基本知識,中國旅遊業發展概況,中國歷史文化,中國共產黨歷史,中國旅遊景觀,中國民族民俗,中國四大宗教,中國古代建築,中國古典園林,中國飲食文化,中國風物特產,部分旅遊詩詞、楹聯、遊記,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概況以及中國港澳臺地區和主要旅遊客源國概況等內容的瞭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

分析:

將對“中國共產黨歷史”的考察要求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刪除原有的“旅遊和旅遊業基本知識”。同時,“中國旅遊文學”的考察地位也大幅提升,並且對其原有表述(“旅遊詩詞、楹聯、遊記”)也做了系統性概括。此外,“中國古代建築、中國古典園林”這兩項的考察地位躋升至“民族、民俗、宗教、飲食等”之前,重要地位凸顯無疑。最後,個別表述稍有調整,但不影響原知識體量。

(二)考試內容

1.黨史(有變化)

2018:

熟悉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歷程,掌握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重大事件,瞭解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

2017:

熟悉中國共產黨的發展歷程,掌握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和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

分析:

(1)關於知識點:無。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中國共產黨的成功經驗”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考察時間範圍延伸至十九大。

2.我國旅遊業概況(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概況。

2017:

熟悉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概況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概況”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3.中國歷史文化(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歷史的發展歷程;熟悉中國歷史各個發展階段的主要成就;熟悉中國科技發明主要知識;掌握中國哲學、文學、戲劇戲曲、中醫中藥、書畫藝術和歷史文化常識。

4.中國旅遊文學(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漢字的起源及詩詞、楹聯格律常識;熟悉名勝古跡中的著名楹聯、歷代遊記名篇的主要內容和藝術特點;掌握古典旅遊詩詞名篇的主要內容和藝術特點。

2017:

瞭解中國漢字的起源及詩詞、楹聯格律常識;熟悉楹聯的類型和名勝古跡中的著名楹聯;掌握古典旅遊詩詞名篇的內容和藝術特點;熟悉歷代遊記名篇的內容、藝術特點。

刪除考點:楹聯的類型。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調整,使表述邏輯更加優化,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5.中國古代建築(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古代建築的歷史沿革和基本特徵;熟悉中國古代建築的基本構成與等級觀念;掌握宮殿、壇廟、陵墓、古城、古長城、古鎮古村、古樓閣、古石橋和古塔的類型、佈局、特點等相關知識。

2017:

瞭解中國古代建築的歷史沿革;熟悉中國古代建築的基本構件與特點;掌握宮殿、壇廟、陵墓、古城、古長城、古鎮古村、古樓閣、古石橋和佛塔的類型、佈局和特點。

新增(★★)考點:中國古代建築的等級觀念。

新增(★)考點:中國古代建築的基本特徵。

刪除考點:中國古代建築的特點。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基本構件”變為“基本構成”,含義相同,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6. 中國古典園林(無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古典園林的起源與發展;熟悉中國古典園林的特色和分類;掌握中國古典園林的構成要素、造園藝術、構景手段和代表性園林。

7.中國民族民俗(有變化)

2018:

瞭解我國民族民俗的基本概況;熟悉我國各民族的地理分佈、文化特點與習俗風情。

2017:

熟悉中國56個民族的地理分佈、特點及習俗文化。

新增(★)考點:我國民族民俗的基本概況。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特點及習俗文化”變為“文化特點與習俗風情”,含義相近,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8.中國四大宗教(有變化)

2018:

掌握佛教、道教、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基本概況。熟悉宗教旅遊景觀的相關知識。

2017:

瞭解中國宗教的地理分佈特徵;掌握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和基督教的創立、發展、教義、教派、經典和標記、信奉的物件、主要稱謂、主要節日與習俗以及各宗教建築的著名建

築;熟悉宗教旅遊景觀的相關知識。

刪除考點:中國宗教的地理分佈特徵。

優先順序:關於“基督教”的相關考察內容提升至“伊斯蘭教”前列,該考點的考察優先順序提升。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調整,如將各宗教的“創立、發展、教義、教派、經典和標記、信奉的物件、主要稱謂、主要節日與習俗以及各宗教建築的著名建築”整體概述為“基本概況”,使表述內容更加優化、精煉,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9.中國飲食文化(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烹飪的發展歷史及風味流派的形成;掌握中國“四大菜系”的形成、特點及代表性菜品;熟悉中國風味特色菜——宮廷菜、官府菜、寺院菜的特點和代表菜品;掌握中國傳統名茶、名酒的分類與特點等相關知識。

2017:

瞭解中國烹飪的發展歷史及風味流派的形成;掌握中國“四大菜系”的形成、特點及代表性菜品;熟悉中國風味特色菜——宮廷菜、官府菜、寺院菜的特點和代表菜品。掌握中國傳統名茶、名酒的分類與特點。

分析:

(1)關於知識點: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0.中國風物特產(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陶器、瓷器的發展簡史,熟悉我國陶器、瓷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中國四大刺繡及其代表作;熟悉我國漆器、玉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我國文房四寶、年畫、剪紙和風箏的主要產地和特色。

2017:

瞭解中國陶器、瓷器的發展簡史,熟悉我國陶器、瓷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中國四大名繡及其代表作;熟悉我國漆器、玉器的主要產地和特色;掌握我國文房四寶、年畫、剪紙和風箏的主要產地和特色。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四大名繡”變為“四大刺繡”,含義相近,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1.中國旅遊景觀(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旅遊景觀相關知識;掌握中國主要地貌類型及代表性地貌景觀;熟悉山、水、動物、植物、天象等自然景觀知識。

2017:

熟悉中國旅遊地理相關知識;掌握中國主要地貌類型及代表性地貌景觀;掌握山、水、動物、植物、天象等自然景觀知識。

新增(★)考點:中國旅遊景觀相關知識。

刪除考點:中國旅遊地理相關知識。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山、水、動物、植物、天象等自然景觀知識”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12.中國港澳臺地區和主要客源國概況(有變化)

2018:

熟悉香港、澳門、臺灣的基本概況、民俗風情,掌握香港、澳門、臺灣的知名景點;瞭解中國主要旅遊客源國的基本概況、風俗習慣。

2017:

熟悉港澳臺地區的基本概況、民俗風情和知名景點;瞭解我國主要客源國的基本概況、民俗風情和知名景點。

刪除考點:我國主要客源國的知名景點。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調整,如將“民俗風情”變為“風俗習慣”,含義相近,因此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香港、澳門、臺灣的知名景點”的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13.各地概況(有變化)

2018:

熟悉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理、氣候、區劃、人口、經濟、交通、資源等概況。

瞭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

熟悉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食特點、主要美食和風物特產。

2017:

熟悉全國31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基本概況。

分析:

(1)關於知識點:基本無變化。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將各省的“基本概況”依次拆分為“地理、氣候、區劃、人口、經濟、交通、資源”、“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與“飲食特點、主要美食和風物特產”,針對其進行不同的考察要求,這樣拆分知識點也使知識點與中旅版全導教材的對照性更強。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各省的“歷史文化和民俗風情”的考察要求由★★降低為★。

14.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公園。

2017:

瞭解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國家地質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新增(★)考點: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

刪除考點:國家級旅遊度假區。

調整完善考點:國家地質公園(具體內容見下一知識項)。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無。

15.各地旅遊資源及旅遊景觀(中國遺產地景觀,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世界地質公園)(有變化)

2018:

瞭解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資源概況;掌握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遺產地景觀,熟悉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世界地質公園名錄》的中國專案景觀。

2017:

瞭解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旅遊資源;熟悉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景觀。

新增(★★)考點:中國的“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國的“世界地質公園”名錄。

新考綱的表述內容稍有措辭調整,如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景觀”變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中國遺產地景觀”,使原表述內容更加明確清晰,對考察的知識項方面不涉及其他變化。

(2)關於學習要求的變化:

“中國遺產地景觀”的考察要求由★★提升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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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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