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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投訴的基本要求

根據相關規定,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投訴主體是投標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 投訴主體與異議主體區別在於, 投訴主體包括招標人。 招標人是招標投標活動主要當事人, 是招標項目和招標投標活動毫無疑義的利害關係人。 招標人不得濫用投訴, 招標人投訴限於不能自行處理、必須通過行政救濟途徑才能解決的問題。

投訴應當有明確請求和必要證明材料。 投訴不能僅因為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

還必須有明確的請求、並附必要證明材料。 投訴與異議不同。 一方面, 投訴是屬於行政救濟手段。 行政監督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必須經過法定調查處理常式, 明確的請求和必要證明材料有利於保證行政效率。 行政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投訴時有權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因此應當確保投訴真實性, 防止捏造事實、惡意投訴。 投訴調查處理應當基於投訴人有相應材料證明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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