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周強指出, 上海金融法院屬專門法院, 其審級與上海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相同。 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式設立後, 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根據法律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的審判工作, 接受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業務指導和審判監督;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案件, 接受上海市同級人民檢察院的訴訟監督。
周強指出, 上海金融法院專門管轄上海市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1.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金融借款、票據、信用證、證券、期貨、保險、融資租賃、典當、金融仲裁等一審、二審和再審金融商事案件;
2. 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金融監管機關為被告的一審、二審和再審涉金融行政案件;
3. 上海市轄區新型、重大、疑難、複雜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指定由上海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職責引發的一審民事、行政案件。
對上海金融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
周強指出, 確定上述管轄, 主要是堅持嚴格依照法律、便於理解適用、服務發展大局原則, 突出金融法院的專門職責, 統一司法裁判尺度, 加強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直接對接, 防範金融風險。 《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 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進一步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周強還指出, 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庭的設置, 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金融案件的類型和數量以及機構編制部門的意見具體規定。
在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研究論證過程中,
對此, 周強指出, 考慮到上海金融法院設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們認為, 應當堅持先行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 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
為確保上海金融法院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上海金融法院將不斷完善配套措施, 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 加強金融糾紛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 加強金融案件大資料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範資訊共用機制建設, 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 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
目前, 英美等發達國家和阿聯酋、哈薩克等新興市場國家均建立了專門的金融司法體系。 如美國的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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