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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的規定之解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是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是關於保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但在土地承包過程中, 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一些地方還比較嚴重, 造成了許多糾紛。 主要表現在:在承包土地時, 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以及批准宅基地, 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的規定, 不分或者少分給婦女承包地;婦女出嫁後集體經濟組織要求收回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時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 特別是婦女離婚後與原夫不在同一經濟組織的, 承包經營權更容易受到侵害, 婦女的承包地被收回,
甚至強行將婦女的戶口遷回其娘家, 而娘家所在村、村民小組也不分給承包地。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憲法原則, 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得到保護。 因此, 本條規定:“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是關於發包方不得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機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個基本前提是要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在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進行,

並且堅持《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的規定原則, 嚴格依法流轉。 因此。 針對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現象, 本條規定:“承包期內, 發包方不得單方解除承包合同, 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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