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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債逃跑怎麼辦?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 社會上的經濟往來也逐漸增多, 而隨之增加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日漸複雜。 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追討債務, 卻由於債務人為了躲避債務逃跑這種情況而不知所措。 那麼面對債務人欠債逃跑這種情況, 債權人可以怎麼追債呢?債務人欠債逃跑怎麼辦?接下來, 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務人欠債逃跑了債權人如何追償債務?

一、債務人的含義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 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簡單地說, 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 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 可以是法人, 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其法定義務在債的關係中, 債務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在債的關係中, 債務人是特定的, 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二、債務人欠債逃跑

然而, 現實生活中, 我們不難看到這樣的例子:債權人借款給他人, 但是後來卻發生了債務人故意逃避債務逃跑的情況。 這個時候, 各位債權人可要打起精神來了, 因為這種情況看考慮具體情形來決定下一步行動維護自己的債權。

第一就是要看這筆債務是否有擔保物或擔保人;第二就是要看這筆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很不幸, 以上情況都不成立, 那麼債權人就可看債務人名下是否有財產, 然後就要到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債務人失蹤, 法院強制拍賣從其名下財產抵還債務。

三、債務人逃避債務而逃跑的情況怎麼辦

(一)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借款。

債權人起訴時, 應當到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借貸關係存在, 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受理條件, 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 法院受理後一般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 債務人仍不露面, 法院對借貸關係明確的, 經審理後可作缺席判決, 判決生效後, 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 但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仍可採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 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二)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 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同時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 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如果代管人拒絕還款,

根據有關規定, 您可以財產代管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法院判決強制代管人支付。

(三)是債務人惡意逃債, 下落不明的, 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 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 不少騙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義租用地方騙取供應商的貨款, 然後一走了之, 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債務人的行為, 已經不是商業上的欺詐和拖欠, 而是騙取財產目的的詐騙犯罪。 債權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刑事控告受理後, 就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因此, 如果在債權債務關係中, 發生了債務人逃避債務欠債不還的情況的話, 債權人還是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的。 當然如何有其他特殊的情況,

債權人不妨尋求律師幫助或者自行查閱《民法總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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