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交管部門承擔扣押的停車費, 車主們可以省下一大筆錢了!
不知道司機們有沒有遇到這樣的情況:當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或出現交通違法之後,
為了緩解這些情況, 5月1日起, 交管部門承擔扣押的停車費, 車主們可以省下一大筆錢了。
關於收費問題,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第58條規定: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
這也就是說, 交通事故的五天之內, 交通部分扣留車輛並且承擔發生的停車費用, 然後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 要是超過了時間還沒有領取車輛的, 費用由停車人承擔, 超過了30天的期限還未領取的, 按照一定的法規處理。
不管怎麼說, 這是一個好消息, 作為車主是應該歡天喜地放鞭炮慶祝一下的,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總有一種不好的預感。 因為一直沒有說明拖車費怎麼收, 到現在還是個迷, 但願是我想的太多了吧。 但是別忘了, 安全駕駛、避免發生交通意外就是最好的省錢大計, 不被扣車的話, 誰又能拿得動那些可觀的費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