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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常式新規:嚴禁交警指定停車場停放事故車輛

□大河報·大河用戶端記者邵可強

本報訊5月1日, 大河報記者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公安部近日修訂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 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說, 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

完善事故覆核程式、暢通法定救濟管道

一是放寬了當事人對事故認定不服申請覆核的範圍, 將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式事故認定以及路外事故認定三類情形均納入覆核申請範圍,

實現事故辦案監督和群眾依法申訴管道的全覆蓋。

二是為了給當事人申請覆核提供更大便利, 在原有規定向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的基礎上, 新增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覆核申請的規定, 讓群眾少跑腿。

三是在事故責任覆核環節, 新增可以設立覆核委員會的規定, 廣泛吸收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參與, 提高事故認定的公眾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 促進公正公平辦案。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式不予覆核的規定, 並要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覆核申請後, 要將受理情況和覆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減少司法成本, 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規範事故處理收費、減輕群眾負擔

一是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 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二是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 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不得向群眾收取。

三是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

四是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 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繫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 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 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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