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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事故車被扣車主不必再繳停車費

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 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不得向當事人收取;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長沙晚報記者 劉琦

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被交警暫扣, 停車費到底該由誰來“掏腰包”?這個問題已經有了答案——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 明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近日, 公安部修訂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常式規定》均有, 事故車輛大多停放在施救站內, 事故當事人取車時需要繳納停車費用。

記者瞭解到, 《規定》對因扣留事故車輛產生的停車費用, 明確提出由作出扣留決定的公安交管部門承擔, 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費用除外。 對需要進行事故檢驗、鑒定的, 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不得向群眾收取。

《規定》嚴禁公安交管部門指定停車場停放扣留的事故車輛, 防止違規收費和勾連牟利等問題;除依法扣留車輛的情形外, 賦予事故當事人自行聯繫施救單位拖移車輛的選擇權, 只有在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且影響通行和安全的情況下, 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資質的施救單位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快撤

“當時一輛事故車停在馬路上, 後方無警示標誌也沒有開雙閃, 又是下坡路段, 我躲避不及才追了尾。 ”上月, 市民吳先生駕車時不慎撞上未及時移走的事故車, 導致“二次追尾”。 原本一起兩車事故, 變成了兩起事故, 後期理賠極為複雜。 在日常行車過程中, 不少駕駛人會發現, 造成數公里“大堵車”的原因, 很有可能就是一起並未涉及人員傷亡的輕微交通事故。

在簡化辦案程式、提高處理效率方面, 《規定》要求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 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後, 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 進一步提高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 防範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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