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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同一到建國的規則制定和利益分配

建國以前, 蒙古還沒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概念, 只以遊牧生活中的習慣成為作為斷事依據。 建國以後, 在以千戶制度重新劃分各部落民眾, 進一步擴大和加強軍事編制的同時, 為了保證大汗的命令能夠快速、準確地加以傳達和執行, 也為了賞罰分明、判案公正, 成文的、嚴明的法律的制定逐漸被提上日程。 而此時, 文字的創制無疑為法律的制定創造了條件。

1210年, 隨著建國初期各項政策調整日見成效, 成吉思汗開始謀

取中原。 他聽取臣下的意見, 仿照漢人的成文法形式, 制定並頒佈了蒙古歷史上的第一部法規《條畫五章》。 雖然這是一部很粗糙、原始的法律綱目, 卻在蒙古的立法史上有重要的意義。

命令或法令, 蒙語音為禮撒古代蒙古各部族的首領根據道理規矩對部下發號施令, 就有了禮撒。 鐵木真建國前後, 也頒佈了一系列的法令和訓言, 也就是紮撒。

1219年西征之前, 成吉思汗召集大會, “重新確定了訓言、法今和古來的體制”, 並命令將這些訓言、法令和傳統體制寫在紙卷上, 進一步規範化, 定名為“大紮撒”。 在西征歸來之後, 成吉思汗正式頒佈了大機撒, 並要求後世的大汗、王公大臣以至平民百姓都要遵守。 凡新大汗即位或者諸王共議國家重大事情都要先誦讀《大紮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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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成吉思汗還分封字子弟。 在建立蒙古國之後, 對他的親族以及隨他浴血奮戰的功臣們進行了分封。 如果說對功臣的分封是對他們的報酬和獎賞的話, 那麼對親族機器子弟的分封則是家族權力、財產的再分配, 是避免親族為謀取各自利益而產生矛盾的必要手段。 成吉思汗的分封對象主要是諸子、諸兄以及母親、後妃、外戚等3部分。

對諸子的分封, 按照蒙古族“幼子守產”的傳統, 托雷得到了古帝國的中心地帶。 其他3個兒子的封地則在阿勒臺山之西, 稱“西道諸王”。 長子術赤在最西邊, 包括刺子模至不裡阿耳地區以西;次子察合台封地在術赤東南部,

包括畏兀兒以西、伊黎河、楚河、塔刺恩河流域;三子窩闊台的封地為阿勒臺山高原乃蠻之地葉迷立、霍博等處。

與西道諸王相對應, 成吉思汗將諸弟分在了草原東部, 稱為“東道諸王”。 其中, 合撒兒封地在東北部, 主要是也裡古納河流域;合赤溫應得封地則有其兒子按赤台受封, 主要在金邊牆附近;韓馳金的封地在最東部, 包括捕魚兒海“貝爾湖”哈慈哈河流域至海茲爾河一帶;別裡台封地在溫赤台之西, 與拖雷的封地相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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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子弟之外, 成吉思汗還給予後妃、外戚等一定的封地。 其中, 對母親月倫太后的分封相對較重, 其他外戚貴族大多保有原來的地盤。

這樣, 整個大蒙古國就被分成了大大小小的幾個部分, 劃歸各子弟進行管轄。 各受封子弟作為“黃金家族”的真正主人, 領地各自封地內的百姓, 也統領著所屬各地的千戶那顏。 再此基礎上, 他們又建立了各自的汗國。 他們是大蒙古國內的“宗藩之國”。子弟分封也對各功臣家族的分封不同,功臣家族的分封遠不能和子弟分封相比,也不能形成汗國。

他們是大蒙古國內的“宗藩之國”。子弟分封也對各功臣家族的分封不同,功臣家族的分封遠不能和子弟分封相比,也不能形成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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