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光伏產業發展要破除三大困擾

《電力發展“十三五”規劃(2016-2020年)》指出, 2020年, 我國太陽能發電規模達到110GW以上。 截至2016年底, 我國光伏發電累計裝機容量77.42GW, 位居全球第一。 雖然光伏行業發展快速, 但全國政協常委、正泰集團董事長南存輝在接受中華工商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光伏行業還存在一些障礙。 據瞭解, 他今年提交的關於光伏的提案佔據很大比例。 對於光伏, 南存輝道出了三大困擾。

地方政策與國家政策有待一致

“光伏行業的地方政策與國家政策不符, 導致政策執行不到位。 ”南存輝告訴記者, 最低保障發電小時不落實, 不僅導致企業虧損,

嚴重損害了社會各界對新能源事業發展的信心和積極性, 還影響了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的開展。

這份提案涉及的相關資料顯示,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下發檔核定了光伏發電重點地區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在1300-1500小時之間。 但是, 目前只有河北、新疆、寧夏等省區出臺了保障性收購小時數, 河北最低小時數為1400小時, 寧夏為900小時, 新疆為500小時, 甘肅為400小時。 只有河北省達到了國家的要求, 其餘三省區都沒有達到, 而且與《通知》要求的額度相差甚遠。

據國家能源局統計資料顯示, 2016年, 西北五省(區)光伏電站利用小時數1151小時, 棄光電量70.42億千瓦時, 棄光率19.81%。 其中, 新疆、甘肅棄光率達32.23%、30.45%。

他並不諱言, 西部地區“棄光限電”現象嚴重,

制約我國光伏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 南存輝建議:國家發改委、能源局加強對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執行情況的監管和考核, 定期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情況進行專項監管;加快出臺《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 明確電網企業必須優先、全額收購非水電可再生能源, 地方政府承擔消納配額的義務, 制定考核體系與獎懲制度, 並通過經濟處罰等相關措施, 保障配額制實施到位;推進電力市場化改革, 建立合理的調峰補償機制, 通過省際間互濟、火電機組深度調峰、自備電廠參與調峰等措施, 統籌安排發電計畫, 優先保障新能源上網。

合理界定農光互補用地性質

另外, 南存輝將“農光互補項目用地性質”視為第二大困擾。

農光互補專案用地均按照建設用地管理, 將大幅增加用地成本, 導致此類專案無法盈利, 這與光伏電站的發展趨勢及國家鼓勵支持清潔能源政策不相符合。

這份提案顯示, 根據《關於支援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的規定, 光伏發電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 可按原地類認定, 用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 對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所有用地均按建設用地管理。 然而, 中東部省份基本無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 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均屬於農用地。

南存輝表示, 國土資源部去年11月發佈的《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明確光伏發電站項目使用未利用地佈設光伏方陣的,

可按原地類認定和管理。 但還未明確農、漁、林光互補光伏發電專案可使用的土地性質, 各地市、縣國土局因缺少執行依據, 不願出具相關審批檔, 對農光、林光互補專案的開展帶來很大困擾。

對此, 南存輝建議, 國土資源部儘快出具光伏用地指導性意見, 明確光伏地面電站可以使用的土地性質, 允許利用園地、養殖水面、劣質耕地等建設農光互補發電項目。 專案不佔用基本農田、林業生態保護紅線、不改變土地性質, 且提升土地的立體、綜合開發價值的, 按農用地管理。

各地稅收操作需統一標準

同時, 他的另一份提案建議, 對於農光互補類專案, 建議稅務部門出臺徵收土地使用稅方面政策。

他認為, 目前對於農光互補類項目, 稅務部門在徵收土地使用稅方面尚未出臺明確的政策, 各地規範缺乏統一標準, 操作隨意性較大。 由於對徵收區域、範圍的理解不同, 有些地區按一般專案以傳統辦法徵收土地使用稅。

他表示, 目前, 各個省份都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出臺了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不同省份、不同城市等級、不同土地等級徵稅標準都不盡相同。 例如, 青海土地使用稅率僅0.6元/平方米/年, 而東部省份的土地使用稅率從3-12元/平方米/年不等。 由於項目占地面積較大, 高額的土地使用稅直接影響項目的盈利水準與維持能力, 阻礙了光伏發電新模式的探索與發展。

據悉, 南存輝在2016年提案中就農光互補類專案土地使用稅問題, 提出“對於農光互補類專案,以用地的畝產效益為指標,將畝產效益提升且未改變土地性質的用地劃定為農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南存輝告訴記者,財政部在提案答復函(財稅金融類220號)中提到,“光伏發電企業租用農業生產用地進行光伏發電,改變了土地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用途,不能適用免稅政策”。

在南存輝看來,農光互補類項目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土地的立體空體空間發電,光伏框架下的土地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並沒有改變土地用途,而且通過集中治理優化,提高了原有土地畝均產值和使用效益,是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和現代農業迴圈經濟的典型。

對此,南存輝建議,請對於農光互補類專案,以用地的畝產效益為指標,將畝產效益提升且未改變土地性質的用地劃定為農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參照《關於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儘快出臺光伏電站的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對於落入城鎮工礦區的範圍的光伏電站,將太陽板覆蓋部分列入免征範圍,只針對升壓站、變電站、太陽板支架部分進行“點征”,更好的扶持光伏發電應用的大規模推廣。

FR:中國工商時報

提出“對於農光互補類專案,以用地的畝產效益為指標,將畝產效益提升且未改變土地性質的用地劃定為農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南存輝告訴記者,財政部在提案答復函(財稅金融類220號)中提到,“光伏發電企業租用農業生產用地進行光伏發電,改變了土地專門用於農業生產的用途,不能適用免稅政策”。

在南存輝看來,農光互補類項目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土地的立體空體空間發電,光伏框架下的土地仍直接用於農業生產,並沒有改變土地用途,而且通過集中治理優化,提高了原有土地畝均產值和使用效益,是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和現代農業迴圈經濟的典型。

對此,南存輝建議,請對於農光互補類專案,以用地的畝產效益為指標,將畝產效益提升且未改變土地性質的用地劃定為農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參照《關於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儘快出臺光伏電站的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對於落入城鎮工礦區的範圍的光伏電站,將太陽板覆蓋部分列入免征範圍,只針對升壓站、變電站、太陽板支架部分進行“點征”,更好的扶持光伏發電應用的大規模推廣。

FR:中國工商時報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