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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空間的整體規劃勢在必行

吉林省政府辦公廳 王勇

從全國來看, 綜合管廊建設在國內仍處在研究探索和試驗階段。 目前, 國家針對地下空間、綜合管廊建設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綜合管廊設計施工技術規範還不明確, 綜合管廊建設、管理經驗相對缺乏, 建設資金、政策以及建成後管理等需要進一步完善。 我國的奮鬥目標是到2020年, 建成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準的地下綜合管廊並投入運營, 反復開挖地面的“馬路拉鍊”問題明顯改善, 管線安全水準和防災抗災能力明顯提升, 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網式架空線, 城市地面景觀明顯好轉。

2015年, 吉林省被國家確定為唯一實施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試點省份, 這是國家繼城市棚戶區改造之後的又一項拉動經濟增長、惠及百姓民生的重大工程。 通過這一試點, 將探索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可持續發展的運營管理體制, 創新工程建設和融資模式的機制, 為國家全面推進城市綜合管廊建設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雖然吉林省作為綜合管廊建設試點省份,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已在全省範圍內展開, 但尚未形成具有北方高寒特點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技術規程, 仍把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工程建設作為獨立工程進行推進, 對今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問題估計不足,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智慧維護系統有待建立,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運行管理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

為完善吉林省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在此特提出幾點建議:

一是立法推動。 城市地下管線種類繁多, 包括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8大類20餘種管線。 管理體制和權屬複雜, 涉及中央和地方兩個層面30多個職能和權屬部門。 由於歷史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原因, 地下管線基本上是各建設單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多頭敷設、多頭管理, 涉及利益很多。 建議借鑒其他省份做法, 出臺《城市地下管線條例》及工程技術規範和施工標準, 打破部門之間管線管理利益關係, 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同步實施。 在理順現行管理體制等方面出臺相關政策,

建立強行入廊制度。 由於各種管理部門不同, 而且投資主體不統一, 選擇的設計單位也不盡相同, 因此其設備、材料、主要構配件都需制定統一標準。 建議制定專門的法規, 對產權有償使用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二是多元投入。 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多, 建議自上而下組建地下綜合管廊業主委員會, 組織綜合管廊建設工作。 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建立政府、市場和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多形式投融資機制。 要統籌考慮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行費用、投資回報和管線單位的使用成本, 合理確定管廊租用價格標準, 研究制定加強地下綜合管廊運行、管理等制度。 通過購買服務、特許經營、股權融資、專案融資以及財政補助、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

鼓勵引導民營資本參與綜合管廊的投資建設。

三是因地制宜。 把城市地下管網全部挖了重來不太現實, 最好是新城新佈局、老城老辦法。 在新規劃建設的城區, 在道路施工同時完成綜合管廊佈設, 所有地下管線必進入, 否則不批准施工。 在老城區或建成區, 先在隱患較大的區域建設綜合管廊, 這些地方施工時要挖深一點, 避開現有管網;近幾年建設新區域逐步推進, 最終全城形成綜合管廊網路。 在城市的老區, 將原來鋪設在地下的管道刨開再建設, 從技術上來說困難大, 安全風險高, 從經濟上來說, 建設成本高, 社會各方付出的代價大。 如果在正在規劃發展的新區建設,

從各方面來說都比較合適, 但由於居民和單位數量較少, 近期的效益不會受到較大影響。 因此建議在理順現行管理體制等方面出臺相關政策, 增強地方政府對各管線權屬單位的協調、管理能力和力度, 打破各管線單位的“各自為政”, 將其統一納入地方政府的管理範圍之中, 設置獨立部門綜合管理, 管理許可權高於各管線產權部門。

四是統籌規劃。 由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有限, 而城市未來發展的空間將向地下空間延伸, 因此地下空間的整體利用規劃勢在必行, 此外各種地下管線的交織、地鐵的建設、地下商業區的建設以及地上建築物、城市道路的修建都需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統籌安排, 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費、破壞和重建。 例如:地鐵的建設與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時點可否考慮先後關聯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選址問題等。因此建議明確規定城市建設主管單位組織規劃管線地下綜合管廊系統,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應與各工程管線規劃綜合協調,規劃確定之後,各管線單位不得輕易變更管線埋設的位置和走向,不得因要避開地下綜合管廊而另選其他道路開挖埋設管線。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優先考慮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該有效結合城市地鐵、其他地下建築及其他重大市政工程建設。

例如:地鐵的建設與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時點可否考慮先後關聯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建設選址問題等。因此建議明確規定城市建設主管單位組織規劃管線地下綜合管廊系統,地下綜合管廊的規劃應與各工程管線規劃綜合協調,規劃確定之後,各管線單位不得輕易變更管線埋設的位置和走向,不得因要避開地下綜合管廊而另選其他道路開挖埋設管線。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優先考慮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該有效結合城市地鐵、其他地下建築及其他重大市政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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