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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進口紅酒無中文標識 超市被判“退一賠十”

千龍網北京3月15日訊(通訊員 朱珺) 3月14日, 海澱法院發佈消息稱, 消費者楊先生前往某超市選購了六瓶進口紅酒, 共花費900元。 後發現紅酒外包裝上並沒有中文標籤, 沒有標注產品的中文名稱、配料表、儲存條件、食品添加劑資訊、原產國國名等資訊, 亦沒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更沒有正確標示酒精度、淨含量。 楊先生認為其所購買的產品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超市所銷售的進口紅酒屬於法律禁止進口和銷售的食品,

超市的銷售行為屬於銷售不符合視頻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遂將超市訴至法院, 要求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超市辯稱, 他們所出售的進口紅酒僅僅是沒有中文標籤, 並未對楊先生的身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 而且超市的銷售行為也已經受到了執法部門相應的處罰。 楊先生並未因為購買超市所銷售的紅酒而遭受任何損失。 因此, 超市認為其不應該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 其向消費者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楊先生所購買的紅酒屬於從國外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後, 海關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通關證明放行。 ”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 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位址、聯繫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合的, 不得上市銷售。 ”本案庭審過程中, 該超市負責人認可其銷售的紅酒並無中文標識, 且其作為銷售方, 並不認識紅酒瓶上的外文, 不清楚紅酒的供貨來源及生產日期等關鍵資訊。 因此, 法院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法關於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 不得進口的規定認為, 本案中超市在涉案紅酒沒有中文標籤的情況下, 無法確定其所出售的紅酒是否與其購物小票所記載的紅酒相符, 無法確定紅酒的生產日期、產地、生產廠家等關鍵資訊, 也就使得在本案中進口紅酒未配備中文標籤的因素足以影響食品安全。
而且, 本案中相關執法部門對該超市中未出售的進口紅酒進行罰款的事實也足以證明超市的行為屬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超市對此應當是明知的。 綜上, 法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超市作為經營者, 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下, 仍然進行銷售, 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最後, 法院判令超市對楊先生購買的進口紅酒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法官提示】:

食品安全事關公共利益, 每一其消費針對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

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 進而提高大眾的健康水準與生活品質。 我們不應因消費者可能存在的獲利結果或獲利動機而否認此類事件對於維護食品公共安全的積極意義。 食品標籤中涉及到食品添加劑、食品成分、是否符合進口檢驗檢疫標準、保質期等均是足以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 在無法準確獲取上述食品資訊的情況下, 消費者無法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適合自己且有益於身體健康的食品。 因此, 法院認為, 本案進口食品缺乏有關於食品本身資訊的中文標識屬於會影響食品安全的因素,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應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本案所反映的情況,應當得到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高度重視,共同創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本案所反映的情況,應當得到消費者和經營者的高度重視,共同創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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