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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合法的追討債務?

借錢的時候你是大爺,還錢的時候他是大爺。 債務追討一直都是比較麻煩的事情, 實踐當中因為討債而出現的犯罪不在少數, 輕則可能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重則可能成立故意傷害罪、搶劫罪, 甚至於成立綁架罪、故意殺人罪。 所以, 追討債務都是講究方式方法的, 不能採取非法的手段, 否則不僅不能追到債務還會導致自己身陷囹圄。 合法討債的條件如何有效討債, 可以考慮以下方案。

第一種:和對方簽訂還款協議, 中斷債權失效, 也適當給對方點時間籌款。

第二種:要求對方提供保證人擔保。

擴大可追償物件, 進一步鞏固債權。 注意:要求對方承擔連帶保證。

第三種: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 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一旦到期, 債權人就可以依據協議直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申請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 有價證券, 符合下列條件的, 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

證據".

第五種:訴前財產保全。 在起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 以保證申請人在訴訟獲勝後能夠執行裁決。 當然申請保全須事先提供擔保, 如申請錯誤, 還要賠償被申請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種:則是訴訟了。 通過法院訴訟獲得判決進入強制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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