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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定為工傷

一、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視同工傷的三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 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 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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