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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就有消費者權益保護了,食品安全最高可判斬立決

中國古代屬於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 加之存在“士農工商”、“重農抑商”的政策, 導致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古代的商品經濟是非常不發達的,

但是, 在唐代和宋代開始, 尤其是到明清的資本主義經濟萌芽, 封建王朝為了維護交易市場秩序, 有了消費者保護意識, 雖然沒有成為體系, 但是從一些零零散散的律令條文中還是可以看到的。

一、唐代

《唐律疏議》規定, 商家一旦發現所售賣的食物存在變質現象, 必須立刻進行焚燒, 予以銷毀, 否則“杖九十”(這個該條律令適應現在的話, 多少黑心商販得被打死)。 如果敢於售賣有害食品, 一旦使消費者生病, 賣家要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致消費者死亡, 則要被判處絞刑(這兩條規定跟現在有點相似)。

另外, 唐朝就已經有了有條件退貨的規定, 不過不是像現在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 也是《唐律疏議》, 只要買賣時立下合約,

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 都可以找賣方退貨;如果賣方膽敢不退, 可以向官府舉報, 動用行政權利強令退換, 對於賣家還要“笞四十”。

唐代還有了《關市令》, 是對市場一些行為進行規定, 不單單是消費者保護。


二、宋代

小編首先想到的是《清明上河圖》,

張擇端用畫筆記錄了汴京繁榮的場面, 當然繁榮離不開商品經濟, 或者繁榮帶動了商品經濟。 另外, 在《東京夢華錄》、《水滸傳》等文學作品中, 都有關於酒樓飯店林立, 小商小販無數的場面的描寫。

政府頒佈法令要求商人們組成“行會”, 應該類似於現在的協會吧, 屬於行業自律組織, 並按行業登記在冊, 否則就不能從事經營活動(特許經營的雛形)。 商品的品質也由各個行會把關, 行會會長作為擔保人, 負責評定商品的成色和價格。 在《新白娘子傳奇》中, 記得有個醫藥協會(具體名字記不清了), 會長副會長企圖毒死老乞婆, 嫁禍許仙。

除了由行會把關外, 宋代法律也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

三、明清

《大明律》市廛門“把持行市”條規定:“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

或貴或賤, 合價不平者, 計所增減之價坐贓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 犯止杖一百, 徒三年, 入己者准竊盜論”;規定比較嚴格, 賤物貴賣所獲基本等於盜竊贓物, 可抽鞭子, 打棍子, 還要發配。

“凡買賣諸物, 兩不和同, 而把持行市, 專取其利, 及販鬻之徒, 通同牙行, 共為奸計, 賣物以賤為貴, 買物以貴為賤者, 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 在傍高下比價, 以相惑亂而取利者, 笞四十。 ”這條最亮的就是關於“拖兒”的規定, 打鞭子。


《大清律例》中有“市廛(chan上聲)”之款。 “市廛”指交易之所, 亦即市場, 對其管理有明確規定。 如對經營中的欺行霸市行為, 雍正十三年(1735年)便規定:“京城一切無帖(龍帖, 等同於現在的營業執照)鋪戶, 如有私分地界, 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將地界議價若干, 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 車戶設立名牌, 獨自霸攬, 不令他人攬運, 違禁把持者, 枷號(就是拘留, 電視劇中經常出現枷號示眾的橋段)兩個月, 杖一百。 ”此後又增加了“霸市欺人, 致傷致死者, 從嚴而議, 無以寬縱”的規定。

應該說,中國古代對消費者,對市場的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刑種從笞、杖、徙,還是死刑(絞立決、斬立決),其實,不管規定怎麼樣,還是主要看執行,古今同理。

應該說,中國古代對消費者,對市場的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刑種從笞、杖、徙,還是死刑(絞立決、斬立決),其實,不管規定怎麼樣,還是主要看執行,古今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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