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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假貨屢禁不止,是法律的篩子眼太粗了!

打假年年提, 為什麼假貨仍然屢禁不止?可能是法律的篩子眼太粗了。

多位法學專家對此評價, 我國制售假貨犯罪成本太低。 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存在過時、過寬、模糊和難以執行的缺陷, 要根治制售假貨問題, 需改善立法、嚴格執法並加重刑罰力度, 讓制售假貨者付出應有代價。

中新社發 羅琪 作

阿裡大資料披露:制售假入刑不足1%

“要像治理酒駕那樣治理假貨。 ”去年誓師要扛起“打假國家隊”大旗的阿裡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今年在兩會前後多次呼籲, 制假售假成本太低, 是打假困境的最重要因素。

根據阿裡巴巴平臺治理部門披露的最新資料, 2016年全年, 共排查出4495條銷售額遠超起刑點(5萬元)的制售假線索, 截至目前通過公開信息能夠確認已經有刑事判決結果的僅33例, 比例不足1%。

從制假售假案的判決結果看, 只有極少數人受到實刑處罰。 受到刑事判決的33例制假售假案件中,

已判決涉案47人, 其中執行緩期執行的有37人, 比例高達79%。 例如在某售假案件中, 法院認定涉案金額高達200多萬元, 屬情節特別嚴重, 判決結果為判3緩4, 並處罰金30萬元, 沒收違法所得20萬元。

但在不少發達國家, 制假售假可能面臨“終生監禁”和“傾家蕩產”的嚴厲制裁。 以美國為例, 聯邦法律規定:制假售假初犯者將面臨10年以上的監禁, 重犯者將面臨20年以上監禁和500萬美元的罰款, 因假貨造成死亡後果的個人將會被終生監禁。 而對於公司處罰就更加嚴厲, 罰金高達1500萬美元。

再比如日本, 其商標法和防止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對制售假者判處5年以下拘役或者500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9萬元)以下罰金;對違反法律的法人要處以最高達1億5千萬日元(約合人民幣857萬元)的罰金;除刑事處罰外,

還可能追究民事責任。

現行法中制售假罰金24年沒漲

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對於假貨的規範散落在多部法律中。 《刑法》對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標準是售假金額必須達到5萬以上;《產品品質法》中對制售假冒偽劣行為處以沒收違法產品, 並處以貨值3倍以下罰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打假亦有涉及, 但側重于對消費者的補償。

而上述多部法律中制售假條款的規定更是多年未改。

《產品品質法》誕生於1993年, 其中規定“產品品質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責令改正, 對單位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時間過去了24年, 罰款標準仍停留在5萬元標準。 相比制售假者獲得的暴利, 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法學專家為“提高制售假犯罪成本”支招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新:考慮對屢犯者終身禁止從業

以打擊制假售假的基礎性罪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例, 定量標準是“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才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 這個5萬元是1997年就確定的死數位, 這麼多年沒有調整。 打假形勢日新月異, 不能只考量銷售金額, 還可以考慮銷售件數。

從司法實踐上看, 緩刑的適用比重太高了, 判了他還在社會上待著, 還在幹。 建議對於制假售假, 應當嚴格禁止緩刑適用, 同時可考慮對於累犯的制售假者,

處罰其終身禁止從業。 目前從業禁止是3-5年, 這導致很多售假份子再犯累犯率很高。 同時通過建立制售假者黑名單制度, 制售假者一旦進入黑名單體系, 將徹底被從市場當中排除掉。

浙江大學刑法研究所執行所長高豔東:打假立法“要”跟上互聯網時代

針對現行法律的缺陷和執法中的困境, 定罪標準應當從銷售金額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在司法解釋層面, 應該修改傳統證據認定標準, 採信大資料分析結論、經驗證的電子證據, 有條件地採用抽取證等證據標準;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 讓制售假者“傾家蕩產”, 並鼓勵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社會機構、商業平臺和消費者共同形成立體治理體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建立“制售假貨份子”電子名單

執法部門應建立面向多個執法部門和單位的“制售假貨份子”電子名單,以避免由於法規、法條和執法部門間的割裂,導致制售假貨份子逃避制裁。列入名單的制售假者,可取消其行業經營資格並限制其銀行貸款、出境自由。如果發現累犯,可以按照刑法對其進行處罰。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阮方民:適當降低互聯網售假立案標準

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已遠超法律的發展速度,應突破舊的法律框架,降低利用電子商務制假售假的違法犯罪立案標準,並對涉及假貨供應鏈上的違法操作予以監管打擊。例如,已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人員,第三次就可以不論數額,直接判罪。同時,對於參與售假的物流企業,明知售假而承運的,可納入在刑法的框架之內。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何勤華:專門成立“互聯網法院”

打假實際體現的是一種社會的公平正義,我辛辛苦苦搞了一個產品,付出那麼多努力,你弄一個假的來不勞而獲,基於此,打假是全世界人民都會堅決擁護的,需要立法、執法、司法進行周密、嚴格的設計。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電子商務、網路平臺非常複雜,打假面臨新的挑戰,建議專門成立一個“互聯網法院”。

浙江省法學研究會會長陳信勇:配合民事制裁提高售假犯罪成本

需採取立法手段,對有關的法律制裁標準進行完善。除刑事制裁以外,也要配合民事制裁,利用好民事訴訟的手段提高制售假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假貨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損害合法生產經營者的利益,毒害電子商務誠信交易環境,對於我國市場信譽造成很大影響。對於這種社會公害,應該利用各種手段,包括法律、技術等,多種手段來進行綜合性的社會治理,有關部門應該以恰當的方式來表達這種打假的國家決心,形成嚴厲打擊制售假貨的社會共識。

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龍宗智:打假慎用舉證責任倒置

為何要慎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主觀故意的判定和規定問題,經常出現制假、售假者特別是實施人員不知道是假的,或者不知道國家規定行業標準;二是虛假交易的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被告人制假售假1萬次,但其中有一部分是刷單完成的,這就可以要求被告人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線索,這個要求也是非常合理的。如何運用舉證責任倒置?一是特殊證據需要被告人說清楚材料是哪裡來的,讓他提供證據,至少能提供線索。二是有規範依據,比如說類目交易,操縱市場,敏感時間都需要提供依據。三是允許反駁。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打假不能單靠電商

從整體上看,電商的假冒偽劣投訴占工商和中消協全部的投訴的比例很低,近三年一直維持在1%-4%之間。而網購量每年都在以50%以上的速度快速發展,在如此龐大的基數上,雖然投訴占比低,但實際案例層出不窮。因此是否應該不斷增加電商平臺的責任呢?法律到底給了平臺什麼樣的權力去打假?這很值得政府和法律界反思。如果簡單增加平臺責任,平臺也可以簡單把責任增加到商家和賣家身上,這對徹底解決假貨問題非常不利,打擊假貨鏈條的每個責任方都應該參與進來,各自承擔起責任,系統性解決假貨問題。

編輯:張文暉

執法部門應建立面向多個執法部門和單位的“制售假貨份子”電子名單,以避免由於法規、法條和執法部門間的割裂,導致制售假貨份子逃避制裁。列入名單的制售假者,可取消其行業經營資格並限制其銀行貸款、出境自由。如果發現累犯,可以按照刑法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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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已遠超法律的發展速度,應突破舊的法律框架,降低利用電子商務制假售假的違法犯罪立案標準,並對涉及假貨供應鏈上的違法操作予以監管打擊。例如,已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人員,第三次就可以不論數額,直接判罪。同時,對於參與售假的物流企業,明知售假而承運的,可納入在刑法的框架之內。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會長何勤華:專門成立“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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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學研究會會長陳信勇:配合民事制裁提高售假犯罪成本

需採取立法手段,對有關的法律制裁標準進行完善。除刑事制裁以外,也要配合民事制裁,利用好民事訴訟的手段提高制售假者的違法犯罪成本。假貨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損害合法生產經營者的利益,毒害電子商務誠信交易環境,對於我國市場信譽造成很大影響。對於這種社會公害,應該利用各種手段,包括法律、技術等,多種手段來進行綜合性的社會治理,有關部門應該以恰當的方式來表達這種打假的國家決心,形成嚴厲打擊制售假貨的社會共識。

四川大學法學教授龍宗智:打假慎用舉證責任倒置

為何要慎用舉證責任倒置?比如主觀故意的判定和規定問題,經常出現制假、售假者特別是實施人員不知道是假的,或者不知道國家規定行業標準;二是虛假交易的舉證責任倒置問題,被告人制假售假1萬次,但其中有一部分是刷單完成的,這就可以要求被告人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線索,這個要求也是非常合理的。如何運用舉證責任倒置?一是特殊證據需要被告人說清楚材料是哪裡來的,讓他提供證據,至少能提供線索。二是有規範依據,比如說類目交易,操縱市場,敏感時間都需要提供依據。三是允許反駁。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打假不能單靠電商

從整體上看,電商的假冒偽劣投訴占工商和中消協全部的投訴的比例很低,近三年一直維持在1%-4%之間。而網購量每年都在以50%以上的速度快速發展,在如此龐大的基數上,雖然投訴占比低,但實際案例層出不窮。因此是否應該不斷增加電商平臺的責任呢?法律到底給了平臺什麼樣的權力去打假?這很值得政府和法律界反思。如果簡單增加平臺責任,平臺也可以簡單把責任增加到商家和賣家身上,這對徹底解決假貨問題非常不利,打擊假貨鏈條的每個責任方都應該參與進來,各自承擔起責任,系統性解決假貨問題。

編輯:張文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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