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司法如何守候良知

司法所守候的是正義的追求, 是面對社會所要彰顯的正義尺度。 司法守候良知最有效的途徑就是嚴格依法裁判, 在裁判中運用法官的睿智, 在穩定中追求個案的關懷, 在嚴苛中給予法律的柔情。

民眾對於判決的認可度通常源于自身樸素正義觀審視所獲悉的案件事實的結果。 一份判決如果背離了作為普通民眾的良知, 那麼這份判決很可能存在的問題, 至少在社會效果上是難以認同的。 當然, 這裡所說的良知是包括了法官等法律職業共同體在內的人員的良知。 由證據所還原的法律事實難以等同於案件本身事實,

這就要求法官盡可能的靠近案件事實, 敢於運用證據規則, 排除非法證據。 司法的最終結果不僅在於固化裁判結果, 不僅在於追求法律效果, 更深層次的說在於正義的落實。 普通民眾並沒有受過專業法學訓練, 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存在著交叉, 但又明顯的存在背離的現象。 司法應當守候良知, 但司法所守候的良知是法律範圍之內的良知, 是法律概念化的良知。

用嚴格的法律論證來守候良知。 任何法律論證的前提是查清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從複雜的證據中所剝離出來的抽象事實, 在真偽不明的情況下, 法官所要運用的專業技巧、所秉承的價值取向將起著極大作用。 法官所還原的事實如果與作為普通人的認知存在極大不一致之時,

應當認真檢視證據的真實性、證據還原過程、證據的證明標準上是否存在著差錯。 司法應當保持一致性、穩定性, 這就必然要求法官嚴格遵循著法律規則進行認定。 如果嚴格依據證據規則所還原起來的事實仍然與民眾所認可的事實不一致, 那麼法官應當遵循自身的專業知識, 篤定地作出符合法律論證的事實認定。 司法的擔當不能因為認定的法律事實與當事人所闡述的事實不一致而妥協, 應當用公正的視角嚴肅作出認定。 法律論證的另一個前提為法律規範, 對於法律規範的認知不宜過於機械, 特別是在刑事案件中, 不能夠提高違法性事實阻卻標準,
不能夠提高減輕從輕處罰的標準。 法學專業知識的更新速度、掌握程度、涉及廣度等決定了一個法官在事實認定、法律論證上的能力。 如果法官依法所作出的論證結果與作為普通人的良知審視的結果存在間隙, 法官應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詳細說理, 用精細的法律語言, 嚴謹的論證得出符合法律的判決。

用精湛的法律適用來守候良知。 立法者對於民眾的需求, 通過立法而得到固定。 現代法律已經不是治民的工具, 而是保護民眾的有力武器。 但眾所周知的是, 法律自身存在著眾多的缺陷。 因此, 作為司法機關就所適用的法律進行解釋, 進而適用到具體案件之中。 目前, 司法解釋已經起到極大作用。 但在具體案件之中,

可能存在著法律的模糊性。 此時, 司法機關應當從保障人權的角度進行解釋, 避免僵化適用法條。 此時, 法官應當秉承自身作為普通民眾的良知, 結合法律技藝, 作出符合社會認知的判決。 司法技藝並不是為了彰顯法律人的專業技能, 更不是為了脫離人民群眾認知的一種排他性技能, 而是一種尋求法律真理, 追求正義的步驟。 無論是民眾的樸素認知還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 對於正義的追求是共同的。 法官更加應當考慮到所得出的判決是否真的符合理性, 是否符合正義觀念。 任何一種判決都具有法律風險的, 錯誤的理解了法所追求的價值, 僵化適用法律, 不僅會遭受民眾的質疑, 也會受到法律人的共同責難,
更會受到自身良知的責備。

用自由裁量權來守候良知。 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其難以對社會生活中的個案作出及時的調整, 特別是在嚴苛的程式之下, 所得出的裁判結果極為有可能與民眾所追求的樸素正義觀所不同。 法律是抽象的, 因此也給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的權利。 當一個法官發現, 其所將要作出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 但卻被苛以嚴重法律後果之時, 法官應當運用自身的裁量權進行調整, 以期法律效果不背離社會效果。 如在刑事案件中, 可以在幅度範圍內降低量刑起點, 對於具有自首情節的可以以最大幅度的減輕刑期, 被害人有過錯的可以較大幅度減輕刑期, 如果自願認罪、無前科劣跡等等均可從輕。 通過在法律範圍內自由裁量權的應用,可以調整刑期,加重或減輕當事人的刑期。司法面對民眾良知的疑問不能置之不理,作為審判主體的法官應當用自身生活經驗、自身對於正義、對於人權、對於效益的認識運用自由裁量權來回應來自自身、來自社會良知的關注。機械適用法律的法官絕非是一個好的法官,法律的溫度來源於適用者對當事人的關懷,對社會的回應。毫無疑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得到限制,無限制的裁量權極為可能異化成司法的獨裁,只在法律框架之內的自由裁量才是溫和的。我們需要的是普遍性的判決,並不意味著我們對個案就可以缺乏關懷,恰恰這些關懷所展現的是一個法官的睿智與情感,是司法對良知的守候。

通過在法律範圍內自由裁量權的應用,可以調整刑期,加重或減輕當事人的刑期。司法面對民眾良知的疑問不能置之不理,作為審判主體的法官應當用自身生活經驗、自身對於正義、對於人權、對於效益的認識運用自由裁量權來回應來自自身、來自社會良知的關注。機械適用法律的法官絕非是一個好的法官,法律的溫度來源於適用者對當事人的關懷,對社會的回應。毫無疑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得到限制,無限制的裁量權極為可能異化成司法的獨裁,只在法律框架之內的自由裁量才是溫和的。我們需要的是普遍性的判決,並不意味著我們對個案就可以缺乏關懷,恰恰這些關懷所展現的是一個法官的睿智與情感,是司法對良知的守候。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