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方面能夠動真碰硬, 提高違規成本, 真正問責到人, 嚴格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讓這種無視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涉嫌草菅人命的惡行儘快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近日審議並原則通過司法解釋, 首次將臨床資料造假騙取藥品批文納入刑事處罰, 最高可判死刑。 我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對臨床資料造假的處罰均有規定, 處罰手段包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列入黑名單等, 因僅限於行政處罰, 處罰對象以機構為主, 對個人的處罰力度有限。
藥品臨床試驗資料造假意味著什麼, 一旦註冊成功又意味著什麼, 這都是不言而喻的, 完全可以說是圖財害命行為。 因為這樣的藥品一旦獲批流向市場, 根本無法保證品質和安全。 如果說身患疾病已是不幸的話, 那麼患者把名不副實、藥效很差的新藥當成了救命稻草, 無疑更是莫大的悲劇。 所以, 比那些制售假冒偽劣藥品的危害, 這種“惡行”完全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尤為可怕的是, 臨床試驗資料大量造假, 久而久之, 勢必造成劣幣驅除良幣的後果, 進而影響藥品的研製開發。
業內人士指出, 新藥臨床資料造假之所以長期存在,
習近平總書記曾經強調, 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 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 “臨床資料造假入刑”, 邁出了打擊藥品臨床試驗資料造假的關鍵一步, 公眾期待的是, “臨床資料造假入刑”之後, 有關方面能夠動真碰硬, 提高違規成本, 真正問責到人, 嚴格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讓這種無視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涉嫌草菅人命的惡行儘快終止。 如此, 才能杜絕藥品臨床資料造假的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