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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共用單車出事故 保險怎麼賠

□記者 袁婉珺

兩會正在火熱進行中, 共用單車也成為兩會代表、委員熱議的話題之一。 共用單車風靡全國大中城市, 但隨之而來的亂停亂放、車輛損毀、私人侵佔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保險理賠等問題也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保險作為一種獨特的安全保障確實有讓人們的騎行更為安全、安心的作用。

保險理賠現身廈門

2月15日, 廈門葉女士在社區附近騎上一輛ofo共用自行車。 儘管在騎行前仔細檢查了車輪、坐墊等設施, 但3分鐘後, 由於刹車失靈, 在途經一段斜坡時, 葉女士失去平衡, 整個人飛出車外,

臉部著地, 重重地摔在路沿石上。 經診斷, 葉女士為鼻骨骨折和右眼球挫傷。

由於葉女士的事故原因主要為刹車失靈, 因此ofo共用單車方面承認此為工作疏忽, 同時已啟動保險理賠程式。 他們承諾, 葉女士的醫藥費將全額理賠, 相應的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也會和保險公司溝通後, 儘快跟進。

另據記者瞭解, 各地還有幾起類似用戶騎共用單車發生事故的情況, 存在事故原因需交警認定等情況, 只有取得交警部門的合理責任認定, 共用單車的經營者就可以在其責任範圍內對客戶進行賠付。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共用單車。

地方立法引入保險機制

用戶在使用共用單車時發生事故, 出了風險怎麼辦?該如何保護共用單車用戶的合法權益呢?保險在其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

例如, 去年12月27日, 深圳市發佈《關於鼓勵規範互聯網自行車服務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 明確界定了政府、企業及市民的責任和義務, 要求提供相關服務的企業應購買相關保險、須設立押金專用帳戶、建立用戶個人信用管理制度,

並要求將使用者違法違規資訊納入個人信用記錄。 深圳的地方立法引入了保險作為一種風險管理和社會管理的手段, 有利於共用單車的健康發展。

今年1月9日, 成都市交委正式對外公佈《成都市關於鼓勵共用單車發展的試行意見, 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更不能盜竊和私自改變該車使用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上述為共用單車其產品在法律上的司法保護條令。

對盜竊共用單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對損壞共用單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外, 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 也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條第1款的規定, 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 對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 並應當根據情況, 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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