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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中心城區犬只管理規定

為有效預防和控制狂犬病, 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據《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等有關犬只管理法律法規, 現對眉山市中心城區犬只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眉山市中心城區的通惠、大石橋、蘇祠街道所轄區域為犬只限養區。 限養區原則上飼養小型觀賞犬, 不得飼養藏獒、狼狗等大型兇猛犬。

二、養犬必須審批。 在眉山市中心城區養犬, 犬主須攜犬到所在社區居委會登記, 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備案, 所在地公安機關(派出所)審批後發放《犬只准養證》。 犬主變更, 須換發新的《犬只准養證》。

三、養犬必須免疫。 凡在城區飼養的犬只, 必須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 眉山市東坡區畜牧獸醫局每年開展2次集中定點免疫, 並向犬主發放《家犬狂犬病免疫證》。 沒有參加集中定點免疫的犬只, 必須到中心城區畜牧獸醫站或眉山市東坡區畜牧獸醫局指定的寵物診所進行免疫。 承擔犬只免疫的單位和個人要完善犬只基本資訊及免疫檔案記錄。

四、養犬必須規範。 犬只必須拴(圈)養, 不得敞放。 拴養繩鏈不超過3米, 遛犬繩鏈不超過2米。 犬只外出, 犬主應攜帶《犬只准養證》, 及時處理犬只排泄物, 不得影響城區環境衛生和他人安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攜帶犬(貓)進入公共綠地和商場、影院、景區、公共交通工具。

五、犬(貓)傷必須免疫。

被犬(貓)咬(抓)傷後, 無論傷人犬(貓)是否注射過狂犬病疫苗, 受傷人員均需及時接受免疫接種。 造成他人傷害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

六、違規要處罰。 未經批准飼養犬只, 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 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 由區公安機關組織捕殺犬只, 並對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飼養的犬只不按規定登記、免疫, 責令責任人限期履行,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由責任人居住地公安機關處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罰款, 並限期辦理登記、審批和免疫。 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拒絕或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 追究犬主的法律責任,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依法監管犬類經營。 工商部門負責中心城區犬類經營場所的監管,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寵物診療單位和個人診療行為的監管。 從事犬(貓)經營、寵物診療等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須自覺遵守本規定, 積極配合工商、畜牧部門做好中心城區犬(貓)管理。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違反犬只管理規定的行為, 並協助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舉報受理單位: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區分局, 舉報電話:028-38113110。

九、本規定自2017年3月23日起執行。

眉山市畜牧局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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