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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審議:胎兒能繼承遺產

■熱點聚焦

●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下, 胎兒和其他自然人一樣, 享有利益;如果胎兒出生時未存活, 其在胎兒階段享有的利益也隨之消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10周歲降低為6周歲, 並不代表年滿6周歲的孩子什麼事情都可以自己去做。 孩子能夠獨立去做的, 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

●協議監護是指成年人在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 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定的形式, 將監護人確定下來, 監護人在受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也不敢尋求法律保護, 受害人成年後尋求法律救濟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故草案明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 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昨日下午, 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正式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 民法總則在民法典中起著統領性作用。 在本次全國人大會議的新聞發佈會上, 發言人傅瑩首個作答的, 也是成都商報記者提出的關於民法總則的問題。

民法總則與每一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其中哪些條款的改變將影響我們的生活?在此次審議前夕, 成都商報記者就民法總則的焦點和熱點問題,

專訪了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專案領導小組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

草案焦點 1

明確胎兒權益

能繼承遺產接受贈與

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第十五條明確,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將胎兒權益保護寫入草案, 這也是首次在法律中明確胎兒的權益。

王軼向成都商報記者分析介紹, 這條規定意味著在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情況下, 胎兒和其他自然人一樣, 享有利益, 並且進一步明確了如果胎兒出生時未存活, 其在胎兒階段享有的利益也隨之消滅。

“現行民法通則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民法總則對這些問題的規定, 都是對以往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的總結。 實際生活中很多與此相關的案件都出現了, 但是立法上總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 很多時候只能依據基本原則去裁斷,

這很容易出現問題。 在民法總則中有所規定, 也是對現實問題的一個解決。 ”王軼解釋說。

草案焦點 2

6歲以上孩子

能做主用零花錢網購

民法總則草案中提出, 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這樣的規定意味著:將未成年人單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年齡從10歲, 擬降低為6歲, 即6歲孩子單獨出門打醬油的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了。

“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標準, 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 也是對未成年人生活現狀的回應。 ”王軼介紹稱, “這樣修改後, 6周歲以上的孩子有更多機會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一些事情,

比如用壓歲錢購買自己喜歡的玩具, 和同齡的小朋友交換文具等。 ”

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後, 將會對社會產生什麼樣的直接影響?對此王軼教授分析, 第一個變化是, 6~10周歲的小孩能做的事情明顯增多, 比如一個9歲孩子用爸爸媽媽給的零用錢, 根據自己的喜好網購了一二百元的運動鞋、玩具,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 這樣做就不行, 如果修改法律後, 則可以由孩子自行做主。 法律將賦予孩子們更多自主決定的權利。

在民法總則的三次審議過程中, 對此條文爭議較大, 有與會常委會委員或人大代表稱, 降低年齡標準是必要的, 但一下子從10歲降低到6歲跨度有點大, 設定為8歲較為合理。 王軼教授表示,6周歲和8周歲,很多時候就是小學一年級和小學二、三年級孩子的區別。孩子從進入小學開始,即使上學、放學都有家長接送,還是有不少與他人獨處和交往的機會。社會學家的研究表明,孩子們也有獨立作出判斷的強烈願望,而且也到了培養獨立生活能力的關鍵階段。在這一點上,一年級的孩子通常和幼稚園的孩子有所區別,但與二、三年級的孩子比較類似。當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降低為6周歲,不代表著年滿6周歲的孩子什麼事情都可以自己去做了。民法總則草案有一個重要的限定,就是孩子能夠獨立去做的,是與孩子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怎麼算是與年齡、智力相適應呢?既要根據社會一般情況來判斷,也要根據每個孩子生活的環境、成長發育的狀況來決定。

草案焦點 3

應對老齡化

老年人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可以協議確定。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這意味著賦予了成年被監護人自由選擇監護人的權利,失能老人在失去自理能力前,可通過協定的方式,自願協定選定自己的監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此前的幾次審議中,均對這條規定作出了說明,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有利於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王軼教授分析稱,草案增加了“協議監護”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定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人們常說老小孩,有些老人到一定年紀,可能會變得比較固執,有些老人甚至可能因為疾病或其他原因全部或部分失去判斷能力。在這些情況發生之前,人們可以通過協議監護制度來解決由此產生的問題,這是面對中國社會現實作出的一個回應,可以避免爭奪監護權或者推卸監護職責等糾紛出現。”

據王軼介紹,協議監護的立法初衷是體現對成年人自由選擇監護人的尊重,這也是民法自願原則的具體體現。“比如成年人喪失判斷能力之前,可以自由決定當你喪失判斷能力的時候,由誰來處理你的事務。”

草案焦點 4

增加法人類別

村委會居委會或有法人資格

民法總則草案對法人重新進行了科學分類,增加了法人類別。比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也都賦予了特別法人的資格,這意味著村委會、居委會具有獨立從事和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

在實踐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屬於特殊的民事主體,但又不屬於現有法律規定的法人類別,這給它們參與民事生活帶來了一些阻礙。為此,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特別法人”的有關規定,具體明確了上述集中組織為特別法人,賦予它們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

草案三審稿對此說明稱,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根據社會生活實際,具體特殊性法人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機關法人,其在設立根據、目的、職能和責任最終承擔上,均與其他法人存在較大差別;二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設立、變更和終止,管理的財產性質,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承擔的職能等等都有其特殊性;三是合作經濟組織,既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營利性。對上述這些法人,單獨設立一種法人類別,有利於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於保護其成員和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王軼教授向成都商報記者分析稱,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賦予法人資格,一方面明確了這些組織的民事法律地位,可以更好地適用有關的民法規則,讓法治更為全面地對這些組織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人制度是相對比較成熟的民事主體制度,有不少古今中外的經驗可以為這些組織所借鑒,比如通過借鑒相對比較完備的法人治理制度,將社團自治、合理分權、民主決定、科學決策的機制引入到這些組織中來,可以有效阻止和防範一些組織負責人濫用權力,中飽私囊,以有效保護這些組織成員的利益。

草案焦點 5

民事訴訟時效兩年改為三年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草案說明指出,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在審議民法總則的過程中,有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也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草案三審稿將此內容進行了明確。

成都傳媒集團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王軼教授表示,6周歲和8周歲,很多時候就是小學一年級和小學二、三年級孩子的區別。孩子從進入小學開始,即使上學、放學都有家長接送,還是有不少與他人獨處和交往的機會。社會學家的研究表明,孩子們也有獨立作出判斷的強烈願望,而且也到了培養獨立生活能力的關鍵階段。在這一點上,一年級的孩子通常和幼稚園的孩子有所區別,但與二、三年級的孩子比較類似。當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降低為6周歲,不代表著年滿6周歲的孩子什麼事情都可以自己去做了。民法總則草案有一個重要的限定,就是孩子能夠獨立去做的,是與孩子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事情。怎麼算是與年齡、智力相適應呢?既要根據社會一般情況來判斷,也要根據每個孩子生活的環境、成長發育的狀況來決定。

草案焦點 3

應對老齡化

老年人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可以協議確定。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這意味著賦予了成年被監護人自由選擇監護人的權利,失能老人在失去自理能力前,可通過協定的方式,自願協定選定自己的監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此前的幾次審議中,均對這條規定作出了說明,未成年人和有智力、精神健康障礙等情形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對這部分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予以彌補。草案針對監護領域的突出問題,擴大了被監護人的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範圍,有利於保護其人身財產權益,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有監護意願和能力的社會組織增多,由這些組織擔任監護人可以作為家庭監護的有益補充,也可以緩解國家監護的壓力。這些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應當具備的信譽、財產狀況等條件,可以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

王軼教授分析稱,草案增加了“協議監護”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身體健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日常生活、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提前以協定的形式,將監護人確定下來,監護人在受託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人們常說老小孩,有些老人到一定年紀,可能會變得比較固執,有些老人甚至可能因為疾病或其他原因全部或部分失去判斷能力。在這些情況發生之前,人們可以通過協議監護制度來解決由此產生的問題,這是面對中國社會現實作出的一個回應,可以避免爭奪監護權或者推卸監護職責等糾紛出現。”

據王軼介紹,協議監護的立法初衷是體現對成年人自由選擇監護人的尊重,這也是民法自願原則的具體體現。“比如成年人喪失判斷能力之前,可以自由決定當你喪失判斷能力的時候,由誰來處理你的事務。”

草案焦點 4

增加法人類別

村委會居委會或有法人資格

民法總則草案對法人重新進行了科學分類,增加了法人類別。比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也都賦予了特別法人的資格,這意味著村委會、居委會具有獨立從事和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資格。

在實踐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屬於特殊的民事主體,但又不屬於現有法律規定的法人類別,這給它們參與民事生活帶來了一些阻礙。為此,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特別法人”的有關規定,具體明確了上述集中組織為特別法人,賦予它們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

草案三審稿對此說明稱,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根據社會生活實際,具體特殊性法人組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機關法人,其在設立根據、目的、職能和責任最終承擔上,均與其他法人存在較大差別;二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設立、變更和終止,管理的財產性質,成員的加入和退出,承擔的職能等等都有其特殊性;三是合作經濟組織,既有公益性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營利性。對上述這些法人,單獨設立一種法人類別,有利於其更好地參與民事生活,也有利於保護其成員和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王軼教授向成都商報記者分析稱,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等賦予法人資格,一方面明確了這些組織的民事法律地位,可以更好地適用有關的民法規則,讓法治更為全面地對這些組織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人制度是相對比較成熟的民事主體制度,有不少古今中外的經驗可以為這些組織所借鑒,比如通過借鑒相對比較完備的法人治理制度,將社團自治、合理分權、民主決定、科學決策的機制引入到這些組織中來,可以有效阻止和防範一些組織負責人濫用權力,中飽私囊,以有效保護這些組織成員的利益。

草案焦點 5

民事訴訟時效兩年改為三年

民法總則草案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草案說明指出,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草案根據各方面意見,吸收司法實踐經驗,對訴訟時效制度作了完善,將現行兩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近年來,社會生活發生深刻變化,交易方式與類型也不斷創新,權利義務關係更趨複雜,要求權利人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顯得過短,有必要適當延長。

在審議民法總則的過程中,有代表、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往往不願、也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後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了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後提供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草案三審稿將此內容進行了明確。

成都傳媒集團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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