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取得費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支付的出讓、轉讓費用、拆遷安置補償的淨支出及按規定應交付的有關稅費之和;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取得該劃撥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之和。
(二)住宅開發成本
1.前期工程費。 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路及平整場地等費用支出。
2.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費。 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電安裝工程費(含結構和裝修)、設備購置費等。
3.附屬工程費。 包括住宅社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列入住宅社區詳細規劃的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住宅社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指社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的道路、供水、供電(含一戶一表)、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信報箱、電信、路燈、防盜(含每戶或單元保安門)、綠化、環衛、排汙、排水、消防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所發生的設施(設備)及建設費用中, 按規定應由商品住宅開發專案負擔的費用。
非營業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包括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列入社區施工圖預算專案的公共停車
庫(棚)、鍋爐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會、公廁、垃圾轉運站、圍牆等建設費用中, 按規定應由商品住宅開發專案負擔的費用。
4.開發間接費。 指開發經營單位直接組織、管理開發專案發生的各項費用。
5.其他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專案開發直接有關的費用。
(三)住宅開發期間費用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等支出。 住宅開發期間費用應按受益專案進行合理分攤。
1.管理費用, 指開發經營單位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2.財務費用, 指開發經營單位在開發經營過程中為籌措建設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包括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淨支出、匯兌淨損失、調劑外匯手續費、金融機構手續費,
3.銷售費用, 指開發經營單位為銷售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四)利潤
以上地使用權取得費和住宅開發成本之和為基數計取, 屬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住宅, 其利潤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屬市場調節價的商品住宅, 其利潤率由開發經營單位自行確定。
(五)稅金
指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稅金按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執行。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不列入組價因素, 在商品住宅銷售價格外按稅務部門的規定辦理。
(六)住宅差價
包括樓層差價、朝向差價。
(七)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住宅成本
1.開發經營單位自用的辦公用房、營業用房等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2.企業的贊助、捐贈支出以及其它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3.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4.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