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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價90萬判給買家,司法就是不能讓賣房人“違約”得利|新京報快評

房價漲了, 談好的房子就可以不賣了?想得美。

在蘇州, 一市民見自家房子大漲近90萬元後果斷“違約”, 買家將他告上了法庭。 日前,

蘇州市吳中區法院審結此案, 判決賣家退還定金, 並將漲價部分近90萬賠給買家。

就是不能讓違約賣家得到房價上漲的好處, 對這個司法判決, 很多網友點贊。

的確, 在目前的房價狂飆中, 司法應該起到“定海神針”的作用。 要以司法判決引導公民誠信守約, 讓違約無處得利, 制止炒房的各種興風作浪, 在全社會範圍內弘揚契約精神。

我國《合同法》規定, 合同違約金有兩種確定方式: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違約金大小, 以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二、按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 由法院判定。 還需說明的是, 合同的違約損失, 並不限於直接損失, 還包括“預期利益損失”, 即《合同法》第113條所規定的“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之所以要賠償“預期利益損失”,

這部分損失也是因為違約方的違約, 對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並不是“虛構”的。 這也正是這次蘇州法院判決, 違約的賣房方, 向買房方支付房價上漲部分作為賠償的法律理由。 如果當時合同順利履行(沒有違約)的話, 那麼, 這部分房價上漲的利益是歸於買房一方的。

不讓違約方在違約當中得利, 這是司法應該有的智慧和擔當。

事實上, 不僅可以判決違約方賠償房價上漲部分, 甚至法院還應該強制合同繼續履行(如果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訴請的話)。 去年, 深圳法院就判決過一組案件, 對違約的房產合同要求強制履行的, 這也是符合《合同法》的, 因為“繼續履行合同”, 本來就是合同違約責任的第一種承擔形式。

近十來年, 中國房市一旦有風吹草動, 屢屢會出現“退房潮”或者“毀約潮”。 而目前, 很多地方房地部門提供的房屋買賣規範合同, 約定的違約金在總價的20%左右。 如果遭遇房價飆升, 漲幅大於之前約定的違約金, 買家就可能從“經濟人”的角度出發搞“違約套利”,

這無疑是在踐踏契約精神。

之前, 一些地方法院的做法, 是讓違約者賠錢了事, 這其實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違約者, 是讓違約者通過違約這種不誠信的手段套取巨大利益。 這種判決也使合同處於飄搖之中:一旦房價大漲, 賣房人可以堂而皇之地通過毀約, 來套取利潤, 完全把誠信和契約精神踏在腳下。

所以, 司法機關應該依《合同法》以及當事人的訴請, 要求違約一方承擔房價上漲的“預期利益損失”, 或者直接判決繼續履行合同。 契約, 必須捍衛, 司法應該要對房市的投機、不誠信行為說不。

面對樓市的風雲動盪, 司法判決更加應該發揮穩定器作用, 捍衛誠信, 依法懲戒那些不誠信的悔約者。

文/沈彬

校對: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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