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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歲孩子不能“打醬油”?請注意我們要進入“民法典時代”了!

遇到摔倒老人扶不扶?胎兒有沒有繼承權?民法總則今年實施, 它將如何改變你的生活?

全文1543字, 閱讀約需1.5分鐘。

昨日上午, 中國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獲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自此, 中國民事法律制度進入“民法典時代”。

昨日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 是民法典的開篇之作, 在民法典中起統率性、綱領性作用, 共206條, 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規定。

昨日上午,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表示,

民法總則“全面系統確定了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規定和一般性規則, 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堅實基礎。 ”

民法總則通過後, 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作進一步統籌, 系統整合。 民法總則通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 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六十多年磨一劍”, 各界如此描繪我國民法典的編撰過程。 新中國成立後, 我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先後4次啟動民法制定和民法典編纂工作, 但由於當時歷史條件所限, 未能出臺。

2014年10月,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編撰民法典, 本次民法典編撰隨後啟動。

去年6月、10月、12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三次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這三次審議稿, 呈現出多個亮點, 包括胎兒繼承權、虛擬財產保護、個人資訊保護入法、訴訟時效兩年改三年、確立成年監護制度、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18歲起算、征地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監護人缺位民政部門“兜底”。

3月8日, 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至昨日表決通過, 草案有100多處修改, 其中大的修改包括“緊急救助免責”條款刪除“尾碼”“重大過失”,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下限調整到8歲, “抹黑”英雄需擔責等。

民法總則表決通過後, 意味著本次民法典編撰成功走完“第一步”, 接下來是“第二步”, 編纂民法典各分編, 擬於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後, 爭取於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 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看點1:六歲孩子不能“打醬油”

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民法總則草案, 延續了此前三審稿的規定,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 由現行民法通則的10歲下調到6歲, 該調整被通俗地稱為“6歲孩子‘打醬油’”條款。

不過, 6歲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醬油”?去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草案開始, 各界一直在討論這個問題, 有人贊成, 也有不少人反對, 認為從10周歲降到6歲, 相當於把小學生變成幼稚園的孩子。

3月8日, 草案提請審議後, 6歲孩子到底能不能 “打醬油”, 也成為各代表團的討論焦點。

一些代表提出, 6周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 開始接受義務教育, 但認識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 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建議改為8周歲為宜, 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10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6周歲。

討論聲中, 昨日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 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下限從6歲, 調至8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解釋說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 作出了這一調整。

看點2:見義勇為一律不用擔責

“緊急救助免責”條款也被稱為“好人法”條款。 3月8日, 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時, “好人法”條款修改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可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 雖然增加了“自願”兩個字, 以及“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等限定條件, 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 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

上述代表觀點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採納。 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從舉證責任角度, 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 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

可是, 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仍然認為, 即便要求受助人有舉證責任, 仍難以徹底消除救助者的顧慮。 據此, 昨日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 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 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

新京報記者 王姝

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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