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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炸致小夥右眼失明 獲賠18萬餘元

昨日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 匯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內, 法官正組織原被告雙方履行法律義務。 一名被啤酒瓶爆炸致右眼失明的90後小夥, 最終獲賠18萬餘元。 針對此案, 法官表示, 原告勝訴的原因很大程度上與事發後當事人積極報警, 收集、保護證據有關。

啤酒瓶爆炸致小夥右眼失明

1991年出生的趙某, 在團溪鎮拓東路開了一家智能手機體驗店。 2015年6月9日晚, 趙某在小賣部購買了4瓶啤酒, 當晚喝了2瓶後, 將剩下的2瓶放在店內收銀台的轉角處。 第二天晚上11時, 當趙某走過放啤酒的轉角處時, 啤酒瓶突然爆炸,

導致趙某右眼受傷。

事發後, 趙某立即摸出手機撥打110報警。 派出所民警抵達現場後, 將趙某送往醫院。 同時, 民警對爆炸現場進行了勘查, 並出具了一份《出警材料證明》, 予以證實事發經過。

讓人惋惜的是, 趙某因傷勢過重, 右眼視力恢復基本無望。 去年5月底, 趙某經遵醫附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右眼視力盲目4級, 評定為傷殘八級。

法院立案原被告積極應訴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去年7月, 趙某向匯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將生產該啤酒的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趙某要求啤酒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5萬餘元。

法庭上,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啤酒瓶是自然爆炸還是因其他因素爆炸。

庭審中, 被告人辯稱, 不能排除原告人為致酒瓶爆炸的可能, 也就是說, 啤酒本身沒有缺陷, 導致趙某受傷的原因與啤酒無關, 所以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後, 原告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 其中包括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出警材料證明》等, 詳細描述了事發經過。

遭遇突發事故收集保留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通過庭審, 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表明, 啤酒瓶系忽然發生爆炸, 未見有外力原因致使其爆炸。 公安部門的《出警材料證明》也證明, 未發現有外力原因致使其爆炸。 本案中, 原告在事件發生後, 積極報警、保護現場, 充分盡到舉證義務, 未有證據表明系原告故意、過失導致酒瓶爆炸。

被告作為啤酒的生產者,

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啤酒瓶爆炸造成原告損害有免責事由, 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啤酒瓶的爆炸歸責于原告。 由此, 法院認定啤酒瓶系自身存在缺陷而發生自爆, 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採信。 因此, 原告系因被告生產的有缺陷的啤酒瓶導致人身損害, 故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啤酒公司向原告趙某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84669元, 駁回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針對該案, 承辦法官表示, 對於原告趙某而言這是一個意外, 所幸趙某在事發後並未慌張, 保護好現場並收集證據, 最終贏得了官司。 為此,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 在遭遇類似突發事故時, 務必收集、保護證據, 以獲得法律的最大保護。

■張勇 遵義日報全媒體記者 段波

(責任編輯:張輝/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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