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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靈:征信與社會誠信無關 需保持獨立性

【財新網】現今自稱在做“征信業務”的機構層出不窮, 然而真正符合“征信”定義實際上並不多。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表示, 征信只與資金借貸、延遲支付等有關, 要把征信與普通資料收集區分開。

“社會誠信與征信是兩回事, 與錢有關的才叫征信。 ”吳曉靈在4月21日“個人資訊保護與征信管理”國際研討會間隙對財新記者表示, 征信是對信貸客戶還款意願的評估, 來自信用歷史的積累。 “征信市場其實是個很小的市場。 ”

吳曉靈在上述場合發言中指出, 要解決中國征信市場面臨的問題, 就要明確個人征信機構的獨立協力廠商地位。

她認為, 獨立協力廠商地位的特徵是指機構的股權獨立、公司治理獨立、征信業務獨立和風險分析模型與資料來源獨立。 其中, 風險分析模型與資料來源獨立是指, 征信機構不能自己也是資料來源, 征信與資料服務無關。

“大資料的行為分析與還款意願的關聯性還有待驗證。 ”吳曉靈表示, 要對相關活動有所區分, 對個人征信市場建立分類監管框架。

具體而言, 就是對從事基礎的消費者信貸信用服務的機構採用征信業務全牌照監管;對利用消費者資料進行信貸信用風險分析服務的機構採用征信業專項牌照;而對於從事個人資料服務的機構, 且規模較大的, 建議採用事後備案管理,

積極推動行業自律。

吳曉靈指出, 儘管“十三五”規劃中提出了實施國家大資料戰略, 但中國個人資料保護仍處於初步階段。 目前來看, 國內個人資料保護面臨缺乏個人資訊保護頂層設計, 個人資料保護專項立法滯後, 資料保護沒有明確的監管機構, 尚無個人資料保護的國際合作機制, 以及資料保護制度體系不完善的五大問題。

因此, 吳曉靈提議要構建個人資料保護體系。 即要在民法體系中確立個人資訊權, 要儘快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法》, 設立資料保護監管機構, 簡歷資料保護國際合作制度, 以及健全資料運轉保護制度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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