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訊 近日,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結一起投資協定糾紛案,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
原告某閥門公司與被告某建設公司簽訂一份投資協定, 約定閥門公司負責所有投資, 建設公司負責施工某道路工程, 除給付建設公司管理費外, 所有工程款均由閥門公司取得。 雙方約定了以圖紙及投資檔暫定投資成本為700萬元, 如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市場或政策變化導致價格變化的, 建設公司要書面通知並取得閥門公司同意, 雙方另行補充協議, 閥門公司有權對帳目進行審計。
承辦法官仔細審核了投資協定條款, 認為該700萬元是雙方按照投資檔及施工圖紙進行協商確定的投資成本, 在沒有經過補充協定程式, 對雙方有約束力;但從竣工審計與投標價之間有較大出入看,
承辦法官結合協議約定及法律規定, 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辨法析理, 雙方達成一致, 以約定成本作適當減少, 最終達成調解協定, 雙方均表示對調解結果比較滿意。 (周正東 通訊員 錢曉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