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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結一起投資協定糾紛案

中國網訊 近日,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結一起投資協定糾紛案,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釋法, 雙方最終達成調解。

原告某閥門公司與被告某建設公司簽訂一份投資協定, 約定閥門公司負責所有投資, 建設公司負責施工某道路工程, 除給付建設公司管理費外, 所有工程款均由閥門公司取得。 雙方約定了以圖紙及投資檔暫定投資成本為700萬元, 如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市場或政策變化導致價格變化的, 建設公司要書面通知並取得閥門公司同意, 雙方另行補充協議, 閥門公司有權對帳目進行審計。

協定還約定了工程量增加後投資款變化的事項, 但未就工程量減少的事項進行約定。 閥門公司按約進行投資, 工程結束後, 甲方結算的工程價款比施工合同價減少約20%, 但建設工程公司卻發函告知閥門公司, 因施工中材料、人工成本增加, 施工成本已達近800萬。 閥門公司起訴來院, 雙方在庭審中對工程施工成本發生了爭議, 閥門公司認為因工程量減少, 應以驗收價與投標價的比例, 按700萬元打折計算, 建設公司認為700萬元只是暫定, 應以實際發生的帳冊進行審計。

承辦法官仔細審核了投資協定條款, 認為該700萬元是雙方按照投資檔及施工圖紙進行協商確定的投資成本, 在沒有經過補充協定程式, 對雙方有約束力;但從竣工審計與投標價之間有較大出入看,

實際工程量是有一定的減少, 雖然協議對此沒有約定, 但考慮到公平, 成本理應有所減少。

承辦法官結合協議約定及法律規定, 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辨法析理, 雙方達成一致, 以約定成本作適當減少, 最終達成調解協定, 雙方均表示對調解結果比較滿意。 (周正東 通訊員 錢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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