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福建省連城縣的黃女士打算將價值2100餘元的土特產寄給山東朋友,遂將物品打包,並委託某快遞公司進行運送,支付了運費32元。
由於協商賠償未果,黃女士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賠償。 快遞公司認為,黃女士所屬物品價值2100元,其並未按照快遞單上的要求進行保價,出於人性化考慮願意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的賠償上限賠償5倍運費,即160元。
近日,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判決該快遞公司按物品原價賠償顧客損失。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官解釋稱,快遞公司接收了黃女士托運的貨物後,由其全面負責管理並掌握貨物運輸的全過程。
快遞公司辯稱應按照快遞單約定的服務條款進行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據此,綜合案情後,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快遞服務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並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