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侯馬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劉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事件重播
2016年7月7日,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條山分局民警將被告人劉某某店內疑似象牙製品的項鍊、吊墜、吊牌、飾品等物品予以收繳。
經鑒定:涉案的野生動物製品除了8件不能確定其具體種屬外, 其餘野生動物製品均為象牙製品(象牙為亞洲象或非洲象所有, 均為國際一級保護野生動物), 涉案象牙製品重0.4575kg, 價值19063元。
法院認為
劉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預繳)。
法官點評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 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本案中, 劉某某未經有關部門批准, 以牟利為目的出價售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實習記者 黃伯君